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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管理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8-2

 

  1.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所在地或一方父母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结婚登记申请书,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①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证明;
    ②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③到父母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需持有父母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④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⑤男女双方近期半身免冠2寸合影照片。

  2. 禁止结婚不予登记的规定:

    ①男不满22周岁,女不满20周岁的;
    ②非自愿的;
    ③已有配偶的;
    ④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⑤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

  3. 依法结为夫妻的男女双方自愿要求离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离婚申请,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①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证明;
    ②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
    ③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④离婚协议书。

  4.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的离婚案件:

    ①一方要求离婚的;
    ②双方要求离婚,但对未成年人子女抚养、当事人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在经济上予以帮助的的办法及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书面协议的;
    ③女方在怀孕期间或分娩后不满一年的( 女方申请离婚的除外);
    ④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⑤未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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