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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低保政策及办理程序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8-2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1号)》
  《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襄樊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二、申办低保程序
  个人申请→乡镇民政所(或社区居委会)登记调查→评审小组评审→初审公示→填写低保对象登记表→社区居委会(或乡镇民政所)复查申报→乡镇政府核查审定→核查对象公示上报→低保局审核→批准享受对象公示→民政局审批→财政局拨款指定银行→银行发放低保金
  三、申请条件
  城市低保对象是指持有本地非农业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       主要是指: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2、在职人员领取工资及离退休人员领取离退休费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3、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足额领取基本生活费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期满后未能再就业,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5、持有本县非农业户口,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政府定期抚恤补助,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优抚孤老及其他优抚对象;
  6、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人员。
  7、家庭成员中不包括不应赡养、扶养或抚养的人。
  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扶)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但无赡养、抚 (扶)养能力的人员应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对有一定收入但家庭人均收入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给予差额补助。
  四、申请低保需提供的相关证明
   (一)个人书面申请书;
   (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失业证》、《下岗证》等相关证明;

  (三)家庭各类收入证明:
  1、在职人员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2、离退休人员需提供领取离退休费的证件或者有关凭证;
   3、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的失业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
   4、按有关政策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的数额证明:
  5、其他有关收入的证明。
包括:
  1、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劳动收入;
  2、离退休费及领取的各类保险金;
  3、储蓄存款、股票等有价证券;
  4、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5、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扶养或抚养费;
  6、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予;    ·
  7、社会救济对象领取的定期救济金;
  8、其他应计入的收入;
  9、对难以核定的收入的职业评估,审批机关按规定对低保对象资格进行审核时,保障对象应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
   以下内容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的优待金、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费;
  2、丧葬补助费;
  3、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的赔偿金;
  4、其他经省民政部门确认的不宜计入的收入。
  (四)其它相关证明
  五、不属于城市低保保障的范围
  1、不按细则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或提供虚假证明的;
  2 、收入无法核定或隐瞒家庭实际状况的;
  3 、不按《协议书》规定履行义务的;
  4 、家庭中虽无从业人员,但生活来源有其他渠道,且日常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本县城市低保标准的;
  5 、拥有自己出资购买的汽车、摩托车、手机等非生活必需高档消费品的,家庭安装电话且月话费总额超过当地低保标准15%的;
  6 、有大额固定资产(门面房、商品房、私有楼房等)的;
  7 、穿戴金银手饰、名牌服装的;
  8 、参与赌博的;
  9 、饲养宠物的;
  10、经营门店两年以上的;
  11 、外出打工的;
  12 、按有关政策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的人员;
  13 、在劳动就业年龄(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内,有劳动能力而不能出具劳动部门、街道提供的就业状况证明的无业人员;
  14 、采取违规(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有关人员;
  15 、家庭成员有一方属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固定收入的人员。
  六、保障对象的法律责任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公民对依法执行公务的低保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恐吓或有其它违法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障对象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当其家庭收入发生变化时,应当通知居民委员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以便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保障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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