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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康县农村特困救助对象享受的条件和审批程序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8-2

  一、政策依据
  鄂政办发[2004]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完善农村特困户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享受农村特困户定期定量救助的条件
  1、未享受五保待遇、无劳动能力、生活特别困难的鳏寡孤独家庭;
  2、因痴呆傻残无劳动能力、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3、因灾、因病等其它原因丧失主要劳力,致使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三、确定农村特困户救助对象的程序
  1、由本人提出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报村委会;
  2、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初定特困救助对象,并公开张榜公布10天以上,广泛听取意见,得到群众公认后,填写《农村特困户救助呈报审批表》一式三份,报乡(镇)人民政府;
  3、乡(镇)人民政府进行逐步调查审核,情况确实后,在《农村特困户救助呈报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同时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公示;
     4、县级民政部门进行调查,逐步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10天以上,确无异议的,确定为特困救助对象,并由民政部门统一印发《农村特困户救助证》。
  

  四、救助标准。
  对持证的特困户实行定期定量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人年均在120元左右。最高每人每月不超过15元,最低每人每月不低于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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