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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鄂政办发[2004]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完善农村特困户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享受农村特困户定期定量救助的条件 1、未享受五保待遇、无劳动能力、生活特别困难的鳏寡孤独家庭; 2、因痴呆傻残无劳动能力、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3、因灾、因病等其它原因丧失主要劳力,致使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三、确定农村特困户救助对象的程序 1、由本人提出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报村委会; 2、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初定特困救助对象,并公开张榜公布10天以上,广泛听取意见,得到群众公认后,填写《农村特困户救助呈报审批表》一式三份,报乡(镇)人民政府; 3、乡(镇)人民政府进行逐步调查审核,情况确实后,在《农村特困户救助呈报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同时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公示; 4、县级民政部门进行调查,逐步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10天以上,确无异议的,确定为特困救助对象,并由民政部门统一印发《农村特困户救助证》。
四、救助标准。 对持证的特困户实行定期定量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人年均在120元左右。最高每人每月不超过15元,最低每人每月不低于8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