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沼气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能源办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沼气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决策水平、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建设,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根据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省农业厅农业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部安排的我省农村沼气建设项目。 第三条 农村沼气建设项目投资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项目建设投资。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农村沼气建设项目实行计划归口、集中管理、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省农业厅发展计划与财务处(以下简称厅计财处)根据农业部要求,负责全省农村沼气建设项目的筛选、申报、方案审批、资金管理、计划下达、组织协调、中期检查、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 湖北省农村能源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村能源办)根据农业部及厅计财处提出的年度基本建设项目安排意见,负责全省农村沼气建设项目的项目遴选、报告编制和初步审查,并配合厅计财处做好项目申报、争取等工作;根据农业部及厅计财处审批的项目实施方案和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负责本省农村沼气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工程监管等;负责本项目的日常检查;参与本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七条 湖北省能源技术开发总站(隶属于省农村能源办)受省农村能源办委托,负责全省农村沼气建设项目专用物资的采购、供应。开展工程建设技术咨询服务等工作。 第八条 厅纪检监察室负责农村沼气建设项目的综合监察与监督工作。有关审计部门负责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九条 项目所在县(市)农业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村沼气建设项目的综合协调工作(农村能源管理部门单设的除外)。项目所在县(市)农村能源管理部门为本辖区农村沼气建设项目的承建单位。 第十条 项目所在县(市)农村能源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投资意向,负责农村沼气建设项目的调研、选址、资料准备等前期工作;按照上级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及方案批复,负责项目的日常协调、地方配套资金的落实、技术指导、施工队伍选择、物资采购、工程监督、农民培训、档案管理、竣工验收准备等工作。 第三章 物资招标、采购、供应 第十一条 农村沼气建设项目中的户用沼气池配套产品及配件如灶具、灯具、输配系统等,依据有关文件精神,由农业部有关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招标,并评定中标厂家。 第十二条 省农村能源技术开发总站受省农村能源办委托,从农业部评定的中标厂家中,对沼气灶具、灯具、输配系统管道等特定物资器材进行集中采购,其它非集中采购的物资器材由省农村能源管理部门发布指导性意见和有关技术参数。 第十三条 省能源技术开发总站按照国家及厅计财处下达的农村能源项目建设计划,负责编制详实的物资器材集中采购清单,报经厅计财处、省农村能源办联合审核后,方可进行与农业部评定的中标厂家签订物资器材购货合同事宜。 第十四条 厅计财处根据双方签订的物质器材购货合同、省能源技术开发总站的物资器材发货单以及项目单位的提货单经省能源办初审认可后,再核拨物资器材购置款,由省能源技术开发总站与供货商直接结算,省农村能源办对资金代为监管。 第十五条 省能源技术开发总站要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相关的物资器材采购、供应、监督等管理制度,明确职责,严格奖惩。并指定专人,负责物质器材的计划管理、物资采购、保管、分解、供应等工作,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章 施工合同与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施工合同是发包方和承包方明确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依据。项目施工单位在农村户用沼气池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按标准图案进行设计和施工。项目施工人员必须持有农业部颁发的“沼气生产工”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各项目县(市)农村能源管理部门要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依法订立合同。要组织专业队承包建设,按合同管理,施工队要“包建设、包质量、包建后服务”。 第十八条 在合同签订之前,建设单位要做好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同时要组织好图纸会审,技术交底等工作,力求在施工前解决图纸未表达或表达不明确的问题,避免和减少施工过程中的变更。 第十九条 各项目县(市)农村能源管理部门应在省厅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及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的1个月内,完成技术准备、施工队伍选择、合同签订等工作,并在1个月内敦促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项目承建单位应向厅计财处和省农村能源办提出正式的延期开工报告。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得超过15天。除非可抗原因外,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超过省厅下达投资计划3个月仍不能开工的,厅计财处有权对该项目承建单位停止拨付项目资金,直至取消项目建设资格,收回已下达投资。 第二十条 各项目县(市)农村能源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按规定将全部档案移交有关部门。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厅计财处负责农村沼气建设项目国家资金的归口管理、分解划拨、跟踪检查等工作。省农村能源办公室根据项目建设进度,负责提出各项目单位资金分批拨款计划,经厅计财处审核后直接将国家资金分拨项目承建单位。 第二十二条 为了强化项目管理,厅计财处根据规定预留部分农村能源建设项目国家资金,待项目竣工,经省级验收合格并经农业部抽验合格后,再行拨付。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建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提高投资效益,防止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项目承建单位对项目建设资金要固定专人、设立专户、专帐管理,严禁将农村沼气建设项目资金与其他项目资金、单位事业经费等混在一起使用。 对项目建设的物资分配和资金补助,要帐务相符,纳入村务公开范围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地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的情况发生。严格建 设项目开工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防止建设资金损失浪费,对资金不到位、挤占挪用、损失浪费等问题,要查清责任,严肃处理。
第五章 项目质量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省农村能源办及各级农村能源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农村沼气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工程日常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根据农业部可再生能源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办法,华中质量监查站负责全省农村沼气建设项目(户用沼气池综合利用模式项目)的技术指导、质量监督、检测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项目施工过程中,项目县(市)农村能源管理部门要派专人深入施工现场,加强施工管理,要监督施工人员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规范等进行施工,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现场工程质量自检体系,对工程的重要结构部位要有质量预检和复检制度。鼓励施工人员推广使用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先进技术和施工手段。要严格设备材料质量检查制度,严禁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施工规定的材料和设备。并在项目村设定农民义务质量监督员。 第二十七条 加强社会监督。省农村能源办及项目承建单位要积极配合新闻界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强对工程质量的舆论监督,对质量不好的工程项目及时予以曝光。 建立重大项目违规问题举报制度。各项目承建单位及各级主管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让公众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种违规问题进行检举揭发,并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及时查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种违规问题。 所有项目村应当建立公开制度,对建设任务、资金补助、物资分配情况进行公示。 鼓励各地探索实施物业化管理等其他有利于项目建设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建单位要定期开展项目自查工作。并按农业部有关项目管理规定,定期(原则上为一个季度)向省农村能源办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每年11月底前向厅计财处和省农村能源办报送项目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组织管理等书面材料。 第二十九条 省农村能源办负责将各承建单位上报材料进行整理、分析,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分两次向厅计划处报送项目建设、管理、资金使用等书面材料。 第六章 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厅计财处负责全省农村沼气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组织工作。 第三十一条 验收程序。项目竣工后,各项目县(市)农业主管部门责成所属农村能源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资产移交、资金审计、材料准备等工作。并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自查、自验,出具验收结论,并向市、州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 市、州主管部门应按职能分工和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开展自验,条件基本具备后,向厅计财处和省农村能源办申请组织竣工验收。 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及职能分工,厅计财处组织省农村能源办等单位,或者委托省农村能源办聘请有关专家,开展农村沼气建设项目的省级竣工验收工作,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出具客观公正的项目验收结论或评估报告。 省级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完成后,视验收结果,省厅向农业部提出验收申请。 第三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竣工项目已通过下一级主管部门初验合格。 2、已完成上级批复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方案、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建设内容(包括建设仪器设备采购与安装等)。 3、有完整的项目技术资料和施工管理合同。 4、工程财务决算已经审计部门审计,并具有正式审计结论。 5、已办理完相关的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必须提供的主要文件资料:项目竣工自验收报告,项目资金、计划、工程、管理等总结材料、上级下达的投资计划、项目实施方案及其批复、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物资器材进场材料、资产移交证明、项目审计结论等。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四条 凡发现项目承建单位不履行项目建设程序、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或随意突破工程预算,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或不落实配套资金,完不成项目建设任务,以及其他查证有严重问题的,一律停止拨款,问题严重的要追缴已拨款项,并在下一年度计划中停止安排相关投资。同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及主要领导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项目组织管理严密、技术指导得力、工程质量优秀、项目效益明显的的单位或对项目建设管理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经厅计财处和省农村能源办考核、评议后,报请厅领导,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市、州、县(市)农村能源办要配备熟悉沼气建设政策法规和建设程序、业务能力强、思想作风好的专职人员参与农村沼气建设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各级农村能源管理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对项目建设管理人员,项目区重点农户开展技术培训。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厅计财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