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尽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襄发[2003]14号)精神,现就我市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范围对象 事业单位(包括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除按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列入推行人员聘用制度的范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原则上适用于事业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其中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另行规定。
二、基本目标 通过实行聘用制度,改变事业单位目前实际存在的身份终身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单纯的行政管理向合同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转变,从而在事业单位形成一种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
三、方法步骤 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可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成立聘用工作专班和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为了保证人员聘用工作公平、公正,提高工作效率,各单位要成立与人员聘用工作相适应的聘用工作专班,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工会代表由单位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具体人数由单位根据职工人数确定。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专班提出意见,报本单位党政领导集体研究决定。为妥善处理人事争议,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事业单位还要成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由本单位工会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和职工代表组成,一般为3—7人。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具体人数由单位根据职工总人数多少确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本单位工会负责人担任。各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在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调解本单位所发生的人事争议。 (二)制订工作方案。各单位根据上级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在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反复酝酿讨论的基础上,制订聘用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一般包括:岗位设置、竞聘上岗方式和程序、内部分配改革意见、未聘人员安置办法等。 (三)方案审批、备案。各单位制定的工作方案需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 (四)搞好宣传发动。各事业单位要将国家、省、市关于推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政策、法规传达给广大干部职工,利用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统一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 (五)开展竞聘上岗。各事业单位现有正式人员中尚未实行聘用制的人员(包括停薪留职人员),均纳入公开竞聘上岗范围。竞聘上岗按以下程序进行: 1、公布聘用岗位和条件。各单位要将聘用岗位、竞聘条件、聘用期限、工资待遇等公诸于众。管理岗位一般应具备与所聘岗位相适应的学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专业技术岗位一般应具备与所聘岗位相适应的学识水平和专业技术能力;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岗位,应明确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的规定。 2、应聘人申请应聘。可采取个人申请、群众推荐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报名,提出应聘申请。 3、资格审查。聘用工作组织要根据竞聘岗位的基本要求,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提出参加竞聘上岗人员名单。 4、考试、考核、民主测评。为全面、客观、准确地评价应聘对象,各单位可根据单位的业务性质,采取笔试、面试、答辩、民主测评等科学、简便的方式,对应聘对象德、能、勤、绩、廉等表现进行综合考试或考核。考试、考核成绩按一定比例综合计分,作为确定人选的重要依据。要防止仅通过民主测评简单地以票取人,也不能以单纯的双向选择代替竞聘上岗。竞争对象较多的,也可采取分步淘汰的办法。聘用工作组织根据考试、考核和民主测评结果,择优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 5、确定聘用人员。单位党政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并将拟聘用人员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 (六)办理聘用手续。聘用人员确定后,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签定聘用合同(统一使用湖北省人事厅监制、襄樊市人事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并到政府人事部门进行合同鉴证。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应在协商一致基础上,按照国办发[2002]35号文件规定的合同内容和期限订立合同。
四、关于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应按以下意见处理。 (一)凡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均按新的用人制度进行管理,不再按原行政级别确定聘用期间的待遇。 (二)聘用合同的期限的确定,原则上由合同双方根据国办发[2002]35号、鄂办发[2003]1号和鄂人[2003]12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协商确定。特殊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聘期可适当延长;对国家计划安置到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聘期应在3年以上,对军转干部的随调家属,聘期应在2年以上;对接近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聘用期限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三)受聘人员试用期的确定。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初次签订聘用合同,可按鄂人[2003]12号文件有关规定约定试用期。国家计划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家属不约定试用期;事业单位首次签订聘用合同的原正式职工及内部岗位变化或续签聘用合同的人员,一般不约定试用期。 (四)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签订或续签、变更、解除聘用合同,均应在30日内报政府人事部门鉴证。办理合同鉴证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本单位核定人员编制文件; 2、拟聘用人员花名册; 3、签订的聘用合同文本一式三份。 4、鉴证部门认为需要的其它材料。 (五)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或其他费用,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对实行承包经营的有关人员以及实行年薪制、股份制改革的单位可除外。 (六)用人单位实施聘用制时,原正式工作人员不愿与本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单位可以给其一定时间的择业期限。择业期满后,本人仍不愿意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并上岗工作的,可由本人提出辞职或由单位办理辞退手续。 (七)全面推行公开招聘制度。不论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改革是否到位,除鄂人[2003]12号文件规定的情况外,2003年3月1日以后新进入事业单位的人员,一律实行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岗位管理和人事代理,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公开招聘办法按《襄樊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意见》执行。 (八)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工作中,要按规定实行回避、轮岗、交流制度。与单位领导有夫妻关系、直接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等人员,不得被聘用为该单位负责人的秘书或在人事、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岗位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对中层骨干应结合公开竞聘进行轮岗、交流。 (九)事业单位首次实行聘用制改革过程中,未能聘用上岗的人员,要坚持以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按照襄发[2003]14号文件有关规定以及其它渠道予以妥善安置。 (十)受聘人员聘用期间的人事管理,按管理权限由用人单位负责或委托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理。对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不再续聘的人员,其原由用人单位管理的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等事宜,可转至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代理。 (十一)事业单位在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中,要积极推行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具体实施办法可按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自主确定内部分配方案,报人事部门审核备案。 (十二)关于退休人员待遇确定,按鄂人[2003]12号文件关于退休待遇问题的五条规定执行。 (十三)事业单位与职工发生人事争议时,应先由本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人事争议仲裁。仲裁结果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五、时间安排和要求 全市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按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从2003年下半年开始,至2004年底基本结束。总体安排是:在全市列入实施范围的事业单位中,2003年下半年推行聘用制的面达到30%以上。其中,市直卫生、文化、环保、园林等部门在80%左右,教育、宣传、城建、城管等部门推行面在50%左右;2004年,所有列入实施范围的事业单位都要推行人员聘用制,至2004年底基本完成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工作任务,其后再用一年的时间进行巩固和完善。各系统各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计划,落实到每一个具体单位,并加强指导和督促,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明确责任,集中精力抓落实。在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中,要坚持按政策办事,按程序办事,按批准的改革方案办事。各单位在改革期间,要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保证业务工作正常运转。对违反纪律规定者,按襄纪发[2003]13号文件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意见》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