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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快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事业单位活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改革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依法行政、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按照“脱钩、分类、转制、搞活”的基本思路,根据社会职能、经费来源和岗位工作性质的区别,建立符合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和不同岗位特点的人事制度,实行分类管理;在确定事业单位职责权限的基础上,逐步扩大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自主权,不断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用人上的自我约束机制;通过建立和推行聘用制,完善工资分配制度,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人员队伍建设,增强事业单位的活力和自我发展能力。 改革的目标:建立职责权限明确、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管理、配套措施完善的管理体制;建立一套适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符合专业技术、管理和工勤人员各自岗位规律的分类管理制度;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充分体现公平、竞争,有利于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和优秀人才充分施展才华的有效激励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 改革的原则:分类管理、配套改革和精减、高效的原则;党管干部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全面推进与积极稳妥的原则;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人才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与任务 (一)深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以政事职责分开为核心,对事业单位进行科学分类,对事业单位职能进行科学界定,实行分类改革改制、分类管理。 重新明确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对法律法规授权或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接受行政机关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可在授权或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具有行政行为的事业单位,重新确定为行政性事业单位。这类单位按照襄发[2002]8号文件精神进行机构改革和人员精减。改革后依照国家公务员进行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经费由财政全额拨付。 重新明确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对旨在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或从事基础性研究、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单位,重新明确社会公益服务的范围、职能和职责,重新明确政府对社会事业的投入方向和投入方式,由政府对其实行目标管理。 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进行改制。对不具备行政性、社会公益性或基础研究职能,同时原事业性服务已被市场化服务取代,直接参与市场经营的经营性事业单位进行改制,实行企业化管理。改制要求按襄发[2003]10号文件规定执行。 对从事社会中介服务的事业性单位,要在人、财、物等方面与政府主管部门彻底脱钩,实行政企分开,改制成独立法人实体,加强行业自律。从事测试、监测、鉴定等技术认定职能的事业单位,视同社会中介服务组织进行改制,主管部门只依法进行行业管理。从事应用性技术研究的事业单位,可与同类企业集团归并或改制成独立法人实体。 对既具有行政管理性职能,又具有社会公益性职能,同时直接参与市场经营的事业单位,可采取由行政主管部门上收行政职能或剥离公益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的办法进行改革。 (二)全面推行聘用制度
1、除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和已改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外,所有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都要在竞争取得岗位、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并经人事部门鉴证,以合同形式确定单位和个人基本的人事关系。聘用程序和聘用合同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鄂办发[2003]1号)的规定办理。 2、科学设置岗位,竞争择优聘任。依靠财政拨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事业单位,应在人事计划和编制范围内设置工作岗位,其中专业技术岗位应按人事职改部门核定的结构比例和岗位职数设置,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岗位按照工作需要设置。在设置岗位的同时,要明确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精神,明确岗位薪酬及有关待遇。在人员定岗时,要通过公开竞争或双向选择,择优聘任,签订聘任合同。管理人员和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可以高职低聘或低职高聘,高职低聘或低职高聘前的原职务和任职资格在档案中保留,工资待遇和岗位津贴按实际聘任的职务或等级确定,在聘期内有效。 3、全面推行公开招聘制度。事业单位除国家指令性安置任务外,凡出现岗位空缺、新增人员都要实行公开招聘,通过考试考核的方式择优聘用工作人员。公开考试由人事部门与用人单位共同组织,招聘计划和招聘条件由用人单位拟定并经人事部门同意。少数紧缺人才和涉密岗位不宜实行公开招考的,经人事部门批准可直接聘用。 4、积极探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聘任管理办法。在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同时,要积极试行评聘分开,逐步向“个人申报、社会评价、单位聘任、政府调控”的改革方向推进。要丰富人才评价内涵,由重学历、重资历向重能力、重业绩转变,把专业水平和业绩贡献作为人才评价的主要标尺。对优秀中青年业务骨干,要注重及时评定与其水平相应的技术职称,对拔尖人才可破格评审和聘用;管理人员可探索试行职员聘任制度,逐步建立体现管理人员素质、业绩、岗位需要的等级序列;积极探索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完善工勤人员“进、管、出”等环节的规范管理办法。 5、加强聘后管理,完善考核制度。各事业单位要按照每个岗位的任职条件、岗位职责和目标要求,制定科学的考核细则,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评价,严格考核工作实绩,把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增资、晋级、奖惩等方面的基本依据。 6、规范解聘、辞聘制度。事业单位与受聘人都应严格遵守签订的聘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7、探索固定岗位和流动岗位相结合的用人制度。有条件的单位,可按照相对稳定、合理流动、专兼结合、资源共享的原则,采取固定岗位和流动岗位相结合的办法,对多数岗位和主要岗位实行固定用人方式,对个别岗位和辅助岗位实行流动用人方式。经供求单位协商一致,允许专业技术人员以短期聘用等方式,跨区域、跨行业、跨单位应聘兼职。 8、实行人事代理制度。从本文下发之日起,各类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都要实行人事代理,并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逐步推行全员人事代理。各级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中心要按照《湖北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鄂政发[2001]74号)的规定,为用人单位或个人代理人事档案、行政关系、组织关系和户籍关系的保管或转移,为代理人员办理转正定级、工资调整、工龄计算核定、职称评审和养老保险等人事业务。 9、认真做好人事争议的处理工作。要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及时公正合理地处理、裁决人员聘用中的争议问题。市和各县(市)区都要建立健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办事机构,聘用单位要建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对发生的人事争议,应先由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可分别申请当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结果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 (三)建立和完善分配激励机制。1、积极探索和试行适应单位特点和人员工作性质的多种分配形式、办法。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按岗定酬、按任务定酬、按贡献业绩定酬的分配办法,将职工的工资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实绩贡献直接挂钩,形成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的分配激励机制。 2、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形式多样的内部分配制度。在工资总额内,实行档案工资与实际工资相分离。事业单位可自主设计确立内部分配办法,搞活内部分配。专业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的工资待遇应有所区别,合理拉开档次。根据不同对象和工作特点,有条件的单位还可试行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年薪制、学科带头人协议工资制、项目(课题)经费提取工资制等多种分配方式。要立足于体现优秀骨干人才的突出贡献,形成有利于吸引高层次人才、留住优秀人才、激励骨干人才、增强单位综合竞争力的良好局面。 3、积极探索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办法。鼓励有条件的事业单位探索智力入股、专利入股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实现形式;鼓励各单位制定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政策;鼓励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转化科技成果、促进科技进步,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中获得一定比例的报酬;允许事业单位经批准高薪聘用拔尖人才,实现一流人才、一流业绩、高额报酬;鼓励对有重大科技发明和突出贡献的人才实行重奖。 4、实行档案工资与实际工资分离后,如遇国家有关政策性工资调整,仍按规定履行手续,记入职工档案。 各单位在实行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时,实施方案事前须报人事部门审核备案。 (四)改革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用管理制度
1、除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外,其它事业单位取消现有行政级别,不再按行政级别确定事业单位人员的待遇。事业单位取消行政级别后,根据各单位在行业中的影响,重新明确其领导职务分级管理方式,原事业单位行政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行政级别在档案中予以保留。事业单位行政领导人员的任用,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任职资格,通过公开选拔、直接聘任、招标聘任、推选聘任和委任等多种形式任用。 2、事业单位取消行政级别后,行政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工资制或岗位工资制,即按照岗位职责和担负的领导或管理责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岗位工资。 3、事业单位取消行政级别后,行政领导人员均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3-5年,在任期内享受相应的待遇。要明确任期目标和奖惩办法,加强任期期满时的目标考核,并把工作业绩同晋升、奖惩挂钩。要实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明确行政领导的责、权、利。要保证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地位,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领导和监督保证作用。要强化职代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实行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的单位,经批准可探索试行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监事会监管制等管理制度。要严格执行领导人员离任审计制度。 (五)拓宽富余人员安置与分流渠道
1、坚持以内部消化为主的安置原则。对在改革中未被聘用的原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要按照单位、行业或系统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通过清退临时工、创办社会化服务实体等办法,解决其转岗、上岗问题。 2、鼓励多渠道分流。对原单位难以安置的未聘正式职工,实行两年的待聘期。待聘期间,按不低于在岗同类人员实发基本工资70%的标准发给生活费。生活费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按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发给。待聘期间计算工龄。待聘期满仍未上岗的,与单位解除用人关系,人事关系交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实行人事代理,进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鼓励未聘人员在待聘期内提前与原单位解除用人关系,自谋职业。原单位未聘的正式职工如提前与单位解除用人关系、自谋职业的,可一次性发给补助金。补助金数额按工龄每满1年发给本人1个月上年月平均工资的标准发放。不满1年的,按一年发给。补助金来源,全额拨款的单位由市财政拨付;定额补贴的单位按差额比例,分别由市财政拨付和单位支付;自收自支单位由单位支付。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的聘用关系解除后,聘用单位要按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及转移衔接手续。 3、实行离岗退养。对符合国家退休、退职条件的人员,应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对应予辞退的人员坚决予以辞退。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或工龄满30年、本人自愿离岗退养的,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可实行离岗退养。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实行离岗退养或离岗退养的年龄界限,可由各单位根据需要自行确定。离岗退养期间,其基本工资视同在职人员,工龄连续计算,参加正常工资晋升,到法定退休年龄再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六)健全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要在全市事业单位全面推行社会保险制度。全市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参加社会保险,保险费按有关规定由市财政、单位、个人共同负担,全市统一征缴比例,强制按时足额征缴。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 (七)加快事业单位体制改革步伐
1、要加快事业单位改制步伐。各部委办局和人民团体要对自己所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凡适合改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都要在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改制方案,使其早日实现自主经营、自我发展。 2、要积极探索试行多种改革方式。对一些规模较小、适合非国有化的事业单位,要积极探索试行承包、租赁、买断等改革方式,加快中小事业单位非国有化的步伐。 3、要改革对事业单位的投资体制。明确并调整财政对事业单位的投入方向,即改革后财政性资金应主要投入到行政性、公益性和基础性的事业单位。鼓励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走向市场。鼓励多种经济成份办公益性社会事业和中介服务性组织,逐步减少财政对事业单位的投资比例。按照“社会事业社会办”的发展方向和适应多元化经济结构调整的要求,积极引入市场机制,打破所有制、行业和地域界限,大力发展适宜社会力量兴办的社会公益事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今后,除国家规定必须由政府主办、投资的事业机构外,其它社会事业机构主要依靠集体、个人等多种社会力量兴办。社会功能明显、能够获得市场收入的,原则上由社区内外单位或社区内外居民投资兴办。要鼓励并引导社会资本,包括内资、外资或法人、自然人的资本进入社会事业投资领域,领办创办非国有事业单位,收购兼并现有事业单位。允许按国家有关政策以参股、控股的形式进入事业单位,促使国有资本逐步从竞争性社会事业行业中退出,以集中财力发展科技、教育和基础设施等社会公益性事业。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有目的地引导社会资本进入一些具有市场垄断优势的社会事业领域,运用市场机制促进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改革的时间要求 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要以实行人员聘用制度为重点,全面推进。2003年12月底以前完成事业单位重新分类和取消行政级别工作,同时完成改制任务;从2003年下半年开始,所有事业单位(已改制为企业的除外)在重新进行核编的同时,分批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改革,2004年底基本结束;其后,用一年时间进行完善、巩固和深化。力争用三年时间,在全市事业单位建立起规范的人员聘用制度。 正在进行改革的事业单位,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继续深化改革,完善措施,使改革不断配套、规范。
四、改革的组织领导 (一)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各地各单位要认真研究本地本单位的改革现状,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要求,提出推进改革的指导意见或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全面推进本地本单位的改革。 (二)总结经验,大胆探索,把改革引向深入。要注意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大胆探索,大胆改革。对改革中出现的难点、热点问题,要依靠群众,依据政策,通过改革,改出活力,改出效益,改出好的机制。各单位可以创造性地设计本单位的改革方案和措施。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党委、政府和各单位党组(党委)要把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市里成立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统筹规划,研究并提请市委、市政府讨论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督促检查事业单位改革的进度。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编办、财政局、体改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全力配合,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各县(市)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由各县(市)区委、政府参照本意见进行部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