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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的实施意见

作者:未知    政策法规来源:湖北省人事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8-10

 
            鄂职改办[1999]108号  1999年8月3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事局职改办,省直各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人事部最近下发的人发[1999]65号《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工作,现对几个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以鄂职改办[1991]9、10号文件为指导,结合企事业单位发展情况,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核定工作。省职改办于1991年制发的鄂职改办[1991]9、10号文件,就企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和合理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作了明确规定。这两个文件确定的原则,目前仍然适用。为了适应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人事部人发[1999]65号文件《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的通知》的精神,省职改办对原制定的结构比例标准作了适当调整(见附件)。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参照此调整意见,本着“精简、高效、合理”的原则,结合实际,认真制定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从1999年起,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要以经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核准的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为基础进行,企业单位参照执行。
  二、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控制实行分类管理。全省各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的控制,要继续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总量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宏观控制。其中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实行结构比例控制;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结构比例指导。企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参照我省的指导意见执行。
  三、各事业单位结构比例方案确定后要按规定的方案逐步加以实施。各单位结构比例方案,要以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和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为基数进行制定。对现有人员比例超过方案最高比例的,要通过竞争上岗,择优聘任和自然减员等办法逐步达到或接近最高比例;现有人员比例尚未达到最高比例的,应经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可分年逐步到位,按每年一定的幅度逐年增加。
  
  四、单位结构比例核定后,要合理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的原则、范围和要求仍按鄂职改办[1991]9号文件规定办理。对于高级职务岗位的设立要按合理的结构比例设置。高级职务岗位主要设置在单位的主系列和用于从事专业工作第一线的人员。单位正高级职务岗位设置,根据全省统一规定,按高级职务岗位总数的一定比例确定控制数(见附件)。正高职务岗位主要设在省属和省辖市属事业单位,以及重要的部门和系列(专业),县及县以下事业单位,除卫生、农业等事业单位经过批准,可以设少量正高级职务岗位外,一般不设。
  五、各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管理。各单位结构比例方案由单位提出意见,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批。在结构比例数额内设置和调整岗位,也按上述程序办理。省职改办统一制发的“岗位职数审核手册”用于岗位设置和职务聘任的审核。每年评聘工作开展前,各地、各部门要对事业单位当年的岗位设置情况进行一次核定。
各地、各部门在每年二月份以前要将上一年度专业技术职务总量(包括高、中、初级职务分类数和总数)的增减情况以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情况报省职改办备案。
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是深化职称改革,加强宏观控制,优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的重要措施,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在实施中不断加以总结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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