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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人事聘用(任)合同鉴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未知    政策法规来源:湖北省人事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8-10

 
              鄂人仲[1996]64号1996年5月13日
 
各地、市、州、县、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各大专院校人事处:
  为了加快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步伐,保障事业单位聘用制的顺利推行,现将《湖北省事业单位人事聘用(任)合同鉴证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事业单位人事聘用(任)合同鉴证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依法保护事业单位聘用(任)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聘用(任)合同制度的有效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聘用(任)合同鉴证是人事行政部门依法审查、证明聘用(任)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行政服务措施。聘用(任)合同经过鉴证是人事争议仲裁部门依法进行人事争议仲裁的依据。
  第三条人事行政部门是人事聘用(任)合同的鉴证机关。
  聘用(任)合同鉴证的具体工作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的人事行政部门承办。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聘用(任)合同包括:
  (一)全民所有制的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签订的聘用(任)合同;
  (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变更或续订的聘用(任)合同。
  (三)其它人事聘用(任)合同。
  第五条聘用(任)合同鉴证应审查下列内容:
  (一)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聘用(任)合同:
  (三)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
  (四)中外文合同文本是否一致。
  第六条鉴证时,当事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签订的聘用(任)合同文本三份。
  (二)用人单位为法人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用人单位不是法人的,应提供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三)聘用(任)人员的身份证明。
  (四)鉴证部门认为需要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对审查合格的聘用(任)合同,鉴证机关应予鉴证,鉴证人员应当在合同文本上签名并加盖合同鉴证专用章,注明鉴证日期。
  鉴证机关发现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及证明材料不完备,应通知当事人予以补正。
  对不真实、不合格的聘用(任)合同,不予鉴证,并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在合同文本上注明。
  对审查不合格的合同,应指导当事人按照要求修改或重新签订,然后办理鉴证手续。
  第八条鉴证机关应在收到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鉴证。
  第九条聘用(任)合同鉴证为有偿服务,鉴证机关向申请鉴证的当事人收取鉴证费的标准按省物价局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对已鉴证的人事聘用(任)合同,其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重新调整后有矛盾的,应重新办理鉴证手续,不再收取鉴证费。
  第十一条鉴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有意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人事聘用(任)合同提供鉴证的;
  (二)不按政策、法规规定超标准乱收费的;
  (三)超过鉴证期限的。
  第十二条国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及民办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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