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人〔2001〕44号 2001年7月24日
各市、州、县(区)、神农架林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经省委组织部同意,现将《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若干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加强对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保证改革健康顺利发展,现就贯彻执行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人事厅《关于加快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人〔2000〕168号)和《湖北省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鄂人〔1999〕8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暂行办法》)中遇到的有关具体问题作如下解释: 1、如何理解聘用制与聘任制的含义及其关系? 聘用制是以合同的形式确定事业单位与职工基本人事关系的一种用人制度,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的身份属性通过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确定。事业单位传统的用人制度是职工一旦被调入或分配到其单位,就终身成为该单位的职工。聘用制就是要将传统的用人制度改革成为合同契约式的用人制度;聘任制是事业单位内部具体工作岗位的管理制度,是相对委任制而言的。受聘人拟任工作岗位或职务一般通过竞争取得,确定的形式可以签定聘任合同,也可以签订聘约,或颁发聘书,也可以签订目标责任书。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对某一职工既要通过聘用制确定基本人事关系,又要通过聘任明确具体岗位职务。 2、聘用期与聘任期有何规定? 聘用期分为“无固定期限”、“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聘任期是岗位的任期,一般1—3年。 3、事业单位可与哪些人员签订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 职工在事业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含10年)的可签订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在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制改革中,事业单位原固定制职工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视同本单位连续工龄,签订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为吸引和稳定专业技术骨干,事业单位可以从本单位实际出发,对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特殊人才,如各类专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重大科研成果的主要负责人等,也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4、签订“有固定期限”聘用合同有何具体规定? 有固定期限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具体期限可根据本单位实际确定;有固定期限合同已满,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合同;对接近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聘用期限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对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本人要求签订有固定期限合同的,也可签订有固定期限合同。 5、推行合同聘用制工作中如何选择具体模式?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是实行聘用制,即将事业单位原来固定用人的制度变成合同聘用制。在推行聘用制的过程中,有两种具体的模式可供选择:一种是将事业单位原有的固定制职工先全部签订聘用合同,然后根据岗位实行竞争上岗,再签订岗位聘任合同(或协议),未取得岗位的实行待岗;另一种是在按需设岗的基础上先竞争岗位,对取得岗位的签订聘用合同并签订聘任合同,未取得岗位的作为待聘人员。具体采取哪种模式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研究确定。但不论采取哪种模式,都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凡是取得岗位的原正式职工,都要签订聘用合同,改革固定制身份的终身制;二是岗位的取得要通过竞争;三是岗位(任职)合同书是否签订由各单位自己确定,有的可采取任期目标责任制或聘约的形式。如签订岗位合同,其合同书从属于聘用合同书,任期必须短于或等于聘用期。 6、“科学设岗”与事业单位编制之间是什么关系? 科学设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以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为依据,科学、合理地设定内部岗位。国家财政拨款和依靠行政性收费的事业单位应在国家规定的编制和人员结构比例范围内设置岗位;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内自主设置岗位。 7、如何确定聘用候选对象? 事业单位在首次实施合同聘用制时应主要以现有在编在册全体人员为聘用候选对象,如现有在编在册职工中确无合适人选,可在核定的编制和计划数额内,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开择优招聘。 8、“竞争上岗”与“双向选择”有何不同? 在确定人员岗位时,应实行“竞争上岗”或“双向选择”。“竞争上岗”是指参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印发的《湖北省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实施办法(试行)》(鄂组发〔1999〕12号)规定的程序,取得岗位,其中包括笔试、面试等主要程序;“双向选择”主要是对某一岗位采取领导提名、个人报名以及群众推荐等上下结合的方式择优确定人选。竞争上岗原则上适用于中层以上管理岗位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其他岗位则一般以双向选择为主。人员不多、改革基础较好或人员超编较多的也可实行全员竞争上岗。 9、聘用合同书如何签订? 聘用合同书由事业单位法人代表与所属人员签订,有的单位管理层次和人员较多的,对中层以下人员也可由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与之签订;法人代表、党组织和工会专职负责人的合同可与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签订,也可以上级任命书、批复作为聘用合同书,任期即为聘期。其中,党组织负责人兼任行政领导职务的,可按行政职务签订聘用合同;属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任命的事业单位的副职变更、终止、解除合同应按管理权限事先报经任免机关批准。 10、在签订聘用合同时,事业单位可否收取受聘人的风险抵押金? 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时,一般不得向职工收取风险抵押金。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对实行承包经营的有关人员或实行年薪制、股份制改革的单位除外。 11、在实行合同聘用制过程中对原停薪留职人员如何办理? 事业单位在实行合同聘用制过程中,对原停薪留职人员应鼓励他们脱离原单位自谋职业。本人要求回本单位参加竞争上岗或双向选择的,应当允许。对不愿回本单位竞争上岗的,列为待聘人员,待聘期满后解除其与本单位的人事关系。事业单位实施合同聘用制后,一般不再办理停薪留职,但对待聘期内无法安排临时性岗位的,本人为流动提出到外单位进行试岗的,可与其签定有关协议,协议期限不得超过待聘期,待聘期满,与原单位解除用人关系。 12、实行合同聘用制的单位,对新进人员如何招聘,待遇如何确定? 事业单位实行合同聘用制后,新进人员均应实行公开招聘,具体办法按省人事厅《关于推行事业单位考试聘用工作人员工作的意见》(鄂人〔2000〕53号)执行。其待遇与本单位其他聘用制职工同等对待,但新进人员人事关系一般应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 13、聘用的新进人员,合同中试用期如何确定? 事业单位聘用的新进人员,聘用期1年的,试用期不超过1个月;聘用期1—3年的,试用期不超过3个月;聘用期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应计算在聘用期之内。 事业单位首次签订聘用合同,原有的正式职工原则上不约定试用期;续签合同的,不约定试用期;接收的军队转业、复员军人不约定试用期。 14、实行合同聘用制改革后,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是否可以对干部进行交流? 事业单位实行合同聘用制改革后,对职工的管理应按照合同和岗位目标责任书管理。但根据工作需要,按干部管理权限提拔任用受聘人员,或进行干部跨单位交流,可以经原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协商一致,变更或解除原聘用合同。 15、高职低聘和低职高聘人员工资待遇怎样确定? 暂按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对省种子公司实行合同聘用制改革试点中若干政策性问题的复函》(鄂人函〔1999〕39号)执行。若另有文件出台,按出台的文件执行。 16、实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创办的企业实行哪种人事管理制度,他们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如何处理? 事业单位实行人事制度改革后,对事业单位出资或控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的人员,实行企业的人事管理制度,企业的职工不再列入事业单位,其人事关系应与原事业单位脱钩,不再按事业单位的人员进行管理。 17、没有实行合同聘用制改革的单位能否实行提前离岗退养的政策? 《暂行办法》中关于在自愿基础上提前5年离岗休养的规定(第三十八条),必须是在本单位开展竞争上岗或双向选择并实行了合同聘用制的基础上执行,这体现了对一部分接近退休年龄、因身体较差而落聘的职工的照顾。在没有实行合同聘用制改革的单位,不得单独作为一项政策实施。 18、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员有哪些保障措施? 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员除按《暂行办法》的规定获得补偿外,对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可享受失业保障。 19、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应如何加强社会保障工作? 在事业单位进行人事制度改革过程中,对国家和省已出台的有关社会保险规定,要按规定积极办理社会保险;有的保险险种尚未出台规定的,各地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探索建立。有条件的市县可在事业单位尚未建立全员养老保险的情况下,探索仅对分流人员补办养老保险的办法,以促进事业单位富余人员走向社会。 20、对落聘的富余人员能否实行一次性补偿后解除用人关系? 对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落聘待岗人员原则上不采取一次性补偿后解除用人关系的办法,但少数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如落聘人员要求按此种办法进行一次性安置,可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批准,所在单位与本人签定协议后作为辞职办理,其辞职补偿标准由所在单位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确定。 21、事业单位富余人员是否可以实行托管? 对待岗期内无法安排临时性工作岗位的待岗人员,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实行内部托管;如要求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心托管的,可以探索,但托管期内生活费用等由原单位承担,实行托管的事业单位、个人及人才中心三方应就有关问题签订协议。 22、在实行合同聘用制改革过程中,如何加强监督,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为了保证事业单位改革的健康实施,必须防止用人不公的现象发生,一是实行改革的事业单位,都要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和有关细则,由职工代表会或职工大会充分讨论通过,经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其方案中对领导班子或主要领导成员的任用制度改革涉及到属于同级党委管理权限的,应事前就此问题专题报经党委组织部门同意。二是改革中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和条件办事,防止随意性。对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上岗的人员都要进行民主测评,走群众路线,要组成有群众代表参加的考核小组进行考核。三是最后确定上岗人选应由事业单位党组织或领导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再与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签订聘用合同并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鉴证。四是上级人事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监督,必要时应派人具体指导。五是职工对改革中的用人不公问题可以向主管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提出申诉控告,对因履行聘用(任)合同纠纷发生的争议可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3、为什么强调事业单位在实行合同聘用制改革之前要制定详细实施方案?有哪些主要内容以及实施中有何要求? 事业单位实行合同聘用制改革,要制定出详细实施方案,这是推行事业单位合同聘用制度的前提,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改革积极稳妥地进行,关键是要使改革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取得单位广大职工的认同。改革方案分“实施方案”和“配套细则”两部分。“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是: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改革内容及主要措施、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包括领导小组、考核委员会、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组成等);“配套细则”主要是:(1)内设机构、岗位设置及职责。(2)聘用制实施细则。(3)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实施细则。(4)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及岗位设置。(5)待岗人员管理办法。(6)内部分配改革办法。(7)人事争议调解办法等。 改革的步骤大体分为三个阶段:(1)准备阶段。主要是健全组织领导;制定改革方案和配套细则;征求职代会或职工意见,修改完善方案;方案报批。(2)实施阶段。主要是召开职工大会,进行学习动员;组织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竞争上岗和工勤人员双向选择取得岗位,签订目标责任书或岗位聘约;签订合同聘用书并进行鉴证;安置富余人员;按岗落实相关待遇等。(3)总结阶段。重点是完善考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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