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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人退[2005]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人薪发[1994]3号(《人事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和鄂人[1995]018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待遇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调整退职人员退职生活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调整退职生活费标准的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从1993年10月1日起已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从二00五年元月起调整退职生活费标准。
二、调整退职生活费标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职打折部分(职务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奖金津贴)的打折标准由40%调整到55%。
三、审批程序和要求 符合调整退职生活费标准的退职人员,由主管部门于5月底以前报人事局审批增加退职费。 这次调整退职生活费标准增加退职生活费的所需经费,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各单位人事科(股)长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保康县人事局 二00五年四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