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水务要闻
|
机构设置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
办事指南
|
防汛抗旱
|
政风行风建设
|
图片中心
|
公示公告
|
联系我们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08-07-22 | 点击数:
| 信息来源:
本站原创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重毗邻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9
7
3
1
2
3
4
5
6
7
8
4
8
:
■
RSS
订阅 ■ 使用帮助 ■ 常见问题解答 ■ 隐私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为了您能正确浏览本站请使用1024*768IE5.0以上浏览器浏览本站
保康县水务局网站
电话:0710--5812326 传真:0710--5815077
邮箱:
bkswjoffice@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