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建管[2002]585
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现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管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项目符合《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范围与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采购。
国家和水利部对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的一次性采购。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要设备是指:
直接用于项目永久性工程的机电设备、自动化设备、金属结构及设备、试验设备、原型观测和测量仪器设备等;
使用本项目资金购置的用于本项目施工的各种施工设备、施工机械和施工车辆等;
使用本项目资金购置的服务于本项目的办公设备、通讯设备、电气设备、医疗设备、环保设备、交通运输车辆和生活设施设备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材料是指:
(一)构成永久工程的重要材料,如钢材、水泥、粉煤灰、硅粉、抗磨材料等;
(二)用于项目数量大的消耗材料,如油品、木材、民用爆破材料等。
第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采购活动实施行政监督。内容包括:
(一)监督检查招标人是否按照招标前提交备案的项目招标报告进行招标;
(二)可派员监督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采购活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接受招标人依法备案的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采购报告。
第七条 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的招标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采购活动。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重要设备、材料的招标采购分为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一般情况下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