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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08-07-22 | 点击数:|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在依法备案的采购报告中应予注明。
    第九条 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采购的招标人是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
    第十条 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采购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二)重要设备、材料技术经济指标已基本确定;
    (三)重要设备、材料所需资金已落实。
    第十一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采购招标事宜时,应当按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手续。
    第十二条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时,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 招标采购工作一般按照《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规定》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宜。发布招标公告至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10日。招标人应对招标公告的真实性负责。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向3个以上有投标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主要内容为:
    (一) 营业执照、注册地点、主要营业地点、资质等级(包括联合体各方);
    (二) 管理和执行本合同所配备的主要人员资历和经验情况;
    (三) 拟分包的项目及拟承担分包项目的企业情况;
    (四) 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五) 制造厂家的授权书;
    (六) 生产(使用)许可证、产品鉴定书;
    (七) 产品获得的国优、部优等荣誉证书;
    (八) 投标人的情况调查表,包括工厂规模、财务状况、生产能力及非本厂生产的主要零配件的来源、产品在国内外的销售业绩、使用情况、近2~3年的年营业额、易损件供应商的名称和地址等;
    (九) 投标人最近3年涉及的主要诉讼案件;
    (十)其他资格审查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投标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不合格的不得参加投标。资格预审主要工作包括:
    (一) 发布资格预审信息;
    (二) 向潜在投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三) 按规定日期,接受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
    (四) 组织专人对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核,必要时也可实地进行考察;
    (五) 提出资格预审报告,经参审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六) 将资格预审结果分别通知潜在投标人。
    第十七条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提出资格审查报告,经参审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并交评标委员会一份。资格后审不合格的,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一)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二) 投标人须知,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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