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对递交的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文件中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设置资格预审程序的,投标人应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购买资格预审文件。参加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交符合要求的资格预审文件。
第三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格式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书须按招标文件指定的表式填报投标总报价、重要技术参数、质量标准、交货期、售后服务保证措施等主要内容;
(二) 资格后审时,投标人资格证明材料;
(三)重要设备、材料技术文件;
(四)近2~3年来的工作业绩、获得的各种荣誉;
(五)重要设备或材料投标价目报价表和其他价格信息材料;
(六)重要设备的售后服务或技术支持承诺;
(七)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三十一条 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密封、标志,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投标文件须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招标人对接收的投标文件应出具回执,妥善保管,开标前不得开启。
第三十二条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投标人可以书面要求招标人就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澄清。投标人可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参加答疑会或标前会。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且书面通知招标人。投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投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投标人递交的“撤回通知”必须密封递交,并标明“撤回”字样,招标人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文件。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在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部分进行分包的,应当将分包情况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四章 评标标准与方法
第三十六条 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或者修改、补充任何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三十七条 评标标准分为技术标准和商务标准。技术标准和商务标准的评价指标及权重,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三十八条 技术标准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设置评价指标:
(一)设备、材料的性能、质量、技术参数;
(二) 技术经济指标;
(三)生产同类产品的经验;
(四)可靠性和使用寿命;
(五)检修条件及售后服务。
第三十九条 商务标准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设置评价指标:
(一) 设备、材料的报价;
(二) 供货范围和交货期;
(三) 付款方式、付款条件、付款计划;
(四) 资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