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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08-07-22 | 点击数:|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应当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该修改和澄清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三条  资格预审文件售价最高不得超过500元人民币。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标准控制。
  第二十五条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一般按照招标文件售价的10倍控制。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按照监理合同价的2%~5%控制,但最低不少于1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必须具有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等级和类似项目的监理经验与业绩;
    (二)与招标项目要求相适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三)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项目监理招标时,该代理机构不得参加或代理该项目监理的投标。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报价书;
  (二)投标保证金;
  (三)委托投标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以及其它有效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五)监理大纲;
    (六)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监理人员简历、业绩、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以及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岗位证书等证明文件;
    (七)拟用于本工程的设施设备、仪器;
    (八)近3~5年完成的类似工程、有关方面对投标人的评价意见、以及获奖证明;
    (九)投标人近3年财务状况;
    (十)投标报价的计算和说明;
    (十一)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监理大纲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监理范围、监理目标、监理措施、对工程的理解、项目监理机构组织机构、监理人员等。
      第三十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人。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分别包装,包装封套上加贴封条,加盖“正本”或“副本”标记。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方式对投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或者撤回,但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两个以上监理单位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第三十三条  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如果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使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下,招标人有权拒绝。
     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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