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投标人总得分的高低排序选择中标候选人1~3名。若候选人出现分值相同情况,则对分值相同的投标人改为投票法,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也可根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大纲的得分高低决定次序选择中标候选人。
(二)两阶段评标法。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分为两阶段进行。首先进行技术评审,然后进行商务评审。有关评审方法可采用综合评分法或综合评议法。评标委员会在技术评审结束之前,不得接触投标文件中商务部分的内容。
评标委员会根据确定的评审标准选出技术评审排序的前几名投标人,而后对其进行商务评审。根据规定的技术和商务权重,对这些投标人进行综合评价和比较, 确定中标候选人1~3名。
(三)综合评议法。根据评标标准设置详细的评价指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个投标人进行定性比较分析,综合评议,采用投票表决的形式,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 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1~3名。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五条 开标时间、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工作人员至少有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时,应当检查其密封性,进行登记并提供回执。已收投标文件应妥善保管,开标前不得开启。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
第四十六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应当出席开标会议。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出席开标会议。
第四十七条 开标人员应当在开标前检查出席开标会议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证明文件或者授权代表人有关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应当在指定的登记表上签名报到。
第四十八条 开标一般按照《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可以拒绝或者按无效标处理:
(一)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议;
(二)投标文件未按照要求密封或者逾期送达;
(三)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者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签字(或者印鉴);
(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五)投标文件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涉及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
(六)投标文件未按照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编制;
(七)投标人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者多个报价且没有确定的报价说明;
(八)投标人对同一招标项目递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书面声明哪一个有效;
(九)投标文件中含有虚假资料;
(十)投标人名称与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文件不一致;
(十一)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第五十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按照《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一条 评标专家的选择按照《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并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代理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在5年内与投标人或其代理人曾有工作关系;
(四)5年内与投标人或其代理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的公正评审的人员;
(五)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