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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08-07-22 | 点击数:|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过程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五十四条  评标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宣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并确定主任委员;
  (二)招标人宣布有关评标纪律; 
  (三)在主任委员的主持下,根据需要,讨论通过成立有关专业组和工作组;
  (四)听取招标人介绍招标文件;
  (五)组织评标人员学习评标标准与方法;
  (六)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和响应性评定;
  (七)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算术错误进行更正;
  (八)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与方法对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九)评标委员会听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陈述;
  (十)经评标委员会讨论,并经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提出需投标人澄清的问题,并以书面形式送达投标人;
  (十一)投标人对需书面澄清的问题, 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签字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评标委员会;
  (十二)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与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横向比较,确定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
  (十三)在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在全体成员签字的情况下,通过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在评标报告上签字。若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并由其本人签字,方可作为评标报告附件。
     第五十五条  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 对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的评价;
  (三) 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素质和能力的评价;
  (四) 对资源配置的评价;
  (五) 对监理大纲的评价;
  (六) 对投标报价的评价;
  (七) 评标标准和方法;
  (八) 评审结果及推荐顺序;
  (九) 废标情况说明;
  (十) 问题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十一) 其它说明;
  (十二) 附件。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改变投标文件提出的主要监理人员、监理大纲和投标报价等实质性内容。
  第五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九条 遵循根据监理服务质量选择中标人的原则, 中标人应当是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
  第六十条  招标人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也可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当招标人确定的中标人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不一致时,应当有充足的理由,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一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方案、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自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之日起,招标人一般应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
     第六十二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延长服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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