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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08-07-22 | 点击数:|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六十三条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第六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在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六十六条  当确定的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时,招标人可与确定的候补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六十七条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向他人转让。
     第六十八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六十九条  在确定中标人后15日之内,招标人应当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书面总结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开标前招标准备情况;
  (二) 开标记录;
  (三)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四) 中标结果确定;
  (五) 附件:招标文件。
     第七十条  由于招标人自身原因致使招标失败(包括未能如期签订合同),招标人应当按照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赔偿投标人,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十二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监理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众利益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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