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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河势稳定和河道行洪安全,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禁止乱采滥挖和无证开采,打击非法采砂行为,促进全县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水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整顿和规范河道采砂管理秩序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开采砂石必须实行采砂许可制度。
二、凡从事采砂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否则视为非法开采,对非法采砂行为将依法从重从快给予打击。
三、农村因修路、违堤、筑坝等公益性建设,必须办理河道采砂证,严禁从事经营活动。
四、河道采砂实行公开拍卖、公开竞争,杜绝暗箱操作、办人情证等行为。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砂,严禁乱采滥挖,擅自开采。河道及农田保护区
30米以内严禁开采。持有采砂证的违反上述规定吊销其证件。
六、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照开采弃料处理要求清除复平采砂堆体,清除河道行洪障碍物,确保河道畅通。
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道内从事河道植树、堆放物料、弃轩垃圾、渣土等障碍物等危及堤防安全的活动。
八、广大干群众发现非法采砂等违法违规的情况和线索的,及时向县水务局举报,举报有奖。
举报电话:
0710—
5815323
5812326
特此通告。
二
00八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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