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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康县水能资源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08-07-22 |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保政发[2005]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
  《保康县水能资源管理暂行规定》于2005年6月8日经县政府第六次常务(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
 
 
                         二OO五年六月十六日
 
 
                 保康县水能资源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水能资源的管理,规范水电建设秩序,合理开发利用县域水能资源,增强经济发展后劲,促进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业主)采取独资、合资或入股等形式,对全县范围内水能资源的开发建设。

  第三条  开发水能资源的指导思想是:统一规划,统一审批,市场运作,合理开发,加快发展。坚持“谁建、谁有、谁管、谁受益”的原则,实现水能资源的永续利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县水务局作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水能资源规划、普查、开发及水电行业管理;负责组织对新建水电站设计方案的审定。其他相关部门根据法定职能,加强对水能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水能资源属国家所有,依照《水法》第七条规定,对水能资源实行有偿使用。业主在县境内开发水能资源,应首先取得开发使用权。
  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的出让,由县政府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估,确定水能资源转让价格。若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业主对同一水能资源申请开发,水能资源开发权应公开招标确定,收益交财政专户,业主在缴纳资源使用费后取得开发使用权。

  第六条  开发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签定,按装机规模大小,实行分级管理。县内河流装机2000千瓦以上的水电站由县政府签定开发合同;装机2000千瓦以下的水电站由县政府或县政府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签定开发合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签定水电开发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装机容量、初步设计的完成时间、建设资金到位时间、开工竣工时间等。

  第七条  全县所有水电建设项目(含村、组在本辖区内开发水电项目),必须符合水能资源统一规划,符合所在河流的水电开发专业规划,符合河道防洪规划要求,必须依照下列程序申报和审批:
  (一)业主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写出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业主取得水能资源开发权后,按照流域规划批复开发方案。
  (二)业主依据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开发方案,按水电项目基建程序要求,委托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电站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对电站初步设计文件予以审批或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三)业主按照国家有关投资、工程建设、安全、土地、环境管理等方面的规定申报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水电工程所涉及的乡镇、村组必须积极支持项目建设,做好本辖区内相关问题的协调工作,有关部门应按政策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违反规定擅自开发水能资源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条  本规定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二OO五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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