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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规费征收依据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08-07-22 | 点击数:|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一、防汛费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防汛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2条 参加防汛抗洪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4条    本省境内下列非农业人口为防汛费纳费义务人:
  有劳动能力的18周岁至60周岁的男性公民、18周岁至55周岁的女性公民……。
  第7条    防汛费的征收标准为每个纳费义务人每年25元……。
  第10条    防汛费的征收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4月20日。
 

  二、河道采砂管理费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鄂政办发(1992)55号。
  第2条  采砂管理费由水利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负责收取,其他部门不得收费。采砂管理费按吨计收,每吨最高不超过0.6元。
 

  三、水资源费征收依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第113号令《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凡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水资源费。
  第3条 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征收。……
  第5条  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按本办法附录的规定执行(工业取水:地表水0.04元/立方米、地下水0.05元/立方米;生活取水:地表水0.02元/立方米、地下水0.03元/立方米;发电取水:地表水0.003元/千瓦小时、地下水0.007元/千瓦小时)。
  第6条  水资源费按取水量计征。水、火电厂发电取水的水资源费按发电量计征。
取水单位应按规定安装计量水设施。对拒不按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按取水设备铭牌或者推算的最大取水能力计征水资源费。
  第14条 取水户逾期不缴纳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从超过之日起,每日加收应缴纳费额3‰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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