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防汛费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防汛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2条 参加防汛抗洪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4条 本省境内下列非农业人口为防汛费纳费义务人:
有劳动能力的18周岁至60周岁的男性公民、18周岁至55周岁的女性公民……。
第7条 防汛费的征收标准为每个纳费义务人每年25元……。
第10条 防汛费的征收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4月20日。
二、河道采砂管理费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鄂政办发(1992)55号。
第2条 采砂管理费由水利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负责收取,其他部门不得收费。采砂管理费按吨计收,每吨最高不超过0.6元。
三、水资源费征收依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第113号令《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凡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水资源费。
第3条 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征收。……
第5条 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按本办法附录的规定执行(工业取水:地表水0.04元/立方米、地下水0.05元/立方米;生活取水:地表水0.02元/立方米、地下水0.03元/立方米;发电取水:地表水0.003元/千瓦小时、地下水0.007元/千瓦小时)。
第6条 水资源费按取水量计征。水、火电厂发电取水的水资源费按发电量计征。
取水单位应按规定安装计量水设施。对拒不按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按取水设备铭牌或者推算的最大取水能力计征水资源费。
第14条 取水户逾期不缴纳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从超过之日起,每日加收应缴纳费额3‰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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