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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全县第二次经济普查单位清查的公告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0-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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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开展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通知》(保政发[2008]23号)文件精神,我县将从2008年10月份开始进行全县第二次经济普查单位清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清查对象和内容:保康县境内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数量和基本情况。 二、清查时间: 三、清查工作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以及《湖北省统计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暂行规定》,被清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普查机构和普查员做好单位清查工作,不瞒报、虚报、拒报、迟报。希望各清查对象充分理解、积极支持、主动配合普查机构和普查员在有限的时间内顺利完成单位清查工作,为搞准我县二三产业发展状况进而推动全县经济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特此公告 保康县人民政府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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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保康统计局 责任编辑:保康统计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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