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 ||
|
|||
|
| 您现在的位置: 保康统计信息网 >> 统计教育 >> 文章正文 | 今天是: |
| 对统计法知识的辅导报告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12 ![]() |
|
||
|
对统计法知识的辅导报告 现行使用的统计法是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了的统计法。 统计法共分为六章34条,即总则、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制度,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法律责任、附则六章。 下面概述一下各章条款的基本精神。 第一章 总则(1—8条) 第一条是否关于统计法立法目的规定;第二条是关于统计基本任务的规定;第三条是关于统计调查对象向国家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规定;第四条是关于统计体制的规定;第五条是关于国家促进统计信息系统现代化建设的规定;第六条是关于对统计工作实行监督的规定;第七条是关于领导人不得修改统计数据的规定;第八条是关于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职责和职权的规定。 在这一章里要明确四个重点: 1、为什么要制定统计法(统计法的立法目的)。 统计法的第一条概述的非常明确具体,主要就是两句话:一句是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一句是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明确统计的基本任务 统计的基本任务有三项:一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二是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三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运行状态实行统计监督。 3、明确统计调查对象 统计调查对象(应向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情况的义务人)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它们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的情况。 4、明确领导人不得修改统计数据,统计人是也不能按领导意图修改数据。如果领导人发现数据的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核实订正,不得自行修改或强令或授意编造虚假数据。这就要求统计人员对各项统计数字的口径、来源一定要心中有数,来之有据,对领导置疑的数据确属正确的,坚决不能按领导意图修改。 第二章 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制度(9—12条) 第九条是关于统计调查审批程序的规定;第十条是关于统计调查方法的规定;第十一条是关于统计标准的制定权限的规定;第十二条是关于非法统计调查的禁止性规定。 在这一章里要明确两个重点: 1、明确统计调查方法: 现行统计调查采取三种方法:一是普查;二是抽样调查;三是制发统计报表调查和重点调查。 2、明确统计标准的制定权限在哪里 统计标准可以理解为共同语言,好比普通话全国通用,统计标准包括统计指标的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方面内容,必须达到统一,万万不能各行其是。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管理部门共同制定,国家统计标准是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执行的统计标准,不能随意改动,否则,可能造成统计违法行为(如计算工业产值应按工业生产的最终产品计算,你只对某产品的其中一道工序加工的就只能计算这道工序的作业价值,你若以产品全价计算就造成虚报)。所以,我们必须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包括计算单位该填万元、千元的不能填成元,否则就会造成重大损失。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13—15条) 第13条是关于统计资料管理权限的规定;第14条是关于统计资料公布及权限的规定;第15条是关于统计资料保密管理的规定。 这一章要明确统计资料的审核在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上报的统计资料要经统计负责人签字后上报。 关于统计资料的公布,由县以上政府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核定,经上级统计部门同意后公布。 关于统计资料的保密,统计法作了规定,我们一般不提供涉及到个体户、私营企业商业秘密的资料。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16—25条) 这一章占用了很长的篇幅,第16条是关于地方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及乡镇统计人员的设置及权限规定;第17条是关于地方政府统计机构的管理体制和人员编制的规定;第18条是关于部门统计机构及统计负责人设置的规定;第19条是关于企业事业组织统计机构、人员及其统计调查任务的规定;第20条是关于各级政府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的规定;第21条是关于各部门统计机构职责的规定;第22条是关于企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职责的规定;第23条是关于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职权的规定;第24条是关于加强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的规定;第25条是关于统计人员技术职称评定问题的规定。 这一章应明确三个重点: 1、明确主要职责。对于企业单位来说,主要职责有四个方面内容:一是组织协调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二是对本单位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三是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四是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制度,并会同有关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制度。 2、明确统计人员的职权(六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具有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二是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三是有权揭发、检举统计调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四是有权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五是有要求学习统计知识的权利;六是统计人员有要求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的权利。 3、明确培训的意义 统计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专业培训、组织专业学习。培训的目的就是掌握专业知识,现在实行的是持证上岗(具有上岗资格)制度。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人员特别是有职称的人员应相对稳定,就是保证统计专业人才的不外流,以利于统计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26—31条) 第26条是关于对有关领导人和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以及有关领导人对履行职责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行为的处罚规定;第27条是关于统计调查对象违反统计法规定的义务,弄虚作假或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行为的处罚规定;第二十八条是关于对在统计调查中弄虚作假而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奖励及晋升职务的处理规定;第29条是关于利用统计调查进行违法活动的处罚规定;第30条是关于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统计秘密的责任的规定;第30条是关于国家机关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行政责任的规定。 这一章要明确2个重点: 1、明确几个基本概念 虚报——就是高于实际数据的叫虚报。 瞒报——就是低于实际统计数据的为瞒报。 伪造——就是没有任何事实根据、主观编造虚假统计数字。 篡改——就是凭借某种职权或工作上的便利擅自修改真实数据。 拒报——就是明确表示不履行提供统计资料的义务,对合法要求置之不理的行为。 迟报——就是超过了规定的上报时间才报的行为,我们一般采取电话和发摧报通知文书的方式进行摧报,摧报达到三次以上就作为违法案件进行处理。 2、明确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理 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除责令限期整改外,按违法数额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户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对拒报、迟报统计资料的,对单位处以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阻挠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检举、揭发统计违法行为人员进行刁难、打击报复的给予单位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统计人员工作失职,不按规定处理统计资料发生错漏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以上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加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其他的处理还包括收回骗取的荣誉、撤销晋升的职务,泄露机密后赔礼道歉等。 在接触的统计违法案件中以虚报、瞒报多见,统计人员过错的也不少。 第六章 附则(32—34条) 第32条是关于授权国务院对非官方统计调查活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的规定;第33条是非曲直关于统计法实施细则制定权的规定;第34条是关于统计法实施时间的规定。 主要规定了民间调查活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统计法实施细则由国家统计局制定,国务院批准实施,已于1987年2月15日生效。 统计法的通过时间是1983年12月8日,施行时间是1984年1月1日。 以上是统计法的基本知识。通过培训《统计法》,就是要让从事统计工作的同志达到三个目的: 1、知法。统计法的颁布是人们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我们全体统计人员的一件喜事,我们通过统计法的学习,要明确统计工作者的任务、职责和职权,以及违反统计法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执法。统计人员要严格按照统计法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坚决抵制在统计上弄虚作假行为。 3、依法保护自己。要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只要我们是依法统计,对刁难、打击、报复我们的人,都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查处,为我们开展统计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环境。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
|||
| 文章录入:保康统计局 责任编辑:保康统计局 | |||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
|
||||||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