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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物价局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12-31


 
  

县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45号)和《湖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经县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自2011年10月1日起在我县开征价格调节基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

    1、纳入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

2、实行政府价格管理的主要商品和服务项目,因特殊价格政策形成的加价收入。

3、向社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凡从事娱乐业、旅店业、饮食业、通信业,烟草、酒类、化妆品生产、批发、零售业以及成品油、电力、燃气、热力生产与销售业的企业或个人。应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4、经省政府同意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标准

    1、纳入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由县财政部门在每季度终了后及年终清理期之前,将上一季度纳入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不含教育附加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额的2%,划入价格调节基金。

    2、向社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由地方税务机关面向社会,以纳税人实际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税额为计征收依据,按照实际缴纳“三税”额的1%计征价格调节基金。

    3、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申报“三税”时一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价格调节基金。地方税务机关以同一张税务票据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4、价格调节基金纳入县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支科目按当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执行。收入全额缴入国库,填列“非税收入”科目第103类01款99项“其他政府性基金收入”;拨付价格调节基金填列科目第229类“其他支出”04款“其他政府性基金支出”。

    三、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范围

    1、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平抑粮油食品等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对生活困难群体的动态价格救助,以及对部分主要农产品及其他重要物质的生产、储备和销售,给予适当补贴。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批准使用的其他项目。

    3、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在价格主管部门征求预算意见时,企业和个人需要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价格主管部门与使用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保障措施,包括价格调节基金使用者规范财务账目、执行用款计划、在市场价格波动时所起到平抑物价政策等内容。

    4、价格调节基金实行专款专用、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侵占。

    四、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1、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商品价格形势的监测分析情况和市场价格波动程度,召集有关部门提出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资金。同时,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完工项目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2、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保证价格调节基金有效使用,对政府批准的使用方案,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支付给使用者或补贴对象。

3、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各自职责。保证价格调节基金应征尽征、规范使用。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管理工作造成严重损害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和控告在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