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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价格信访有新规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21
日前,国家发改委根据《信访条例》及国务院法制办复函意见,明确规定了价格信访和价格举报的受理范围。即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民用水、电、气和公立学校、医疗机构、科研院所等价格、收费举报件执行《信访条例》规定;商业零售、银行、电信等行业及私立学校、医院、科研院所机构的价格收费问题举报件不属于信访事项,按照《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规定的程序办理。这一规定旨在深入贯彻落实《信访条例》和《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认真受理群众举报(信访),大力提高价格举报工作水平,切实维护群众价格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