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鄂价法规[2004]139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25号令)、《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定》(发改价格[2003]2308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做好2004年成本监审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473号)要求,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湖北省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湖北省价格成本监审目录》属湖北省地方定价范围的价格成本监审目录。属中央定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成本监审,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公布的价格成本监审目录。
二、凡列入《湖北省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在制定和调整价格前,必须按成本监审权限由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队进行成本监审,未经成本监审的一律不得制定或调整价格。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进行成本监审时,必须按国家和省规定的价格成本监审工作时间要求、操作程序和文书格式进行。
四、对未列入《湖北省价格成本监审目录》,需要进行价格成本监审的,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和省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
五、省物价局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和价格管理方式的变化,对公布的价格成本监审目录进行调整。
六、《湖北省价格成本监审目录》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湖北省价格成本监审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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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监审范围及名称 |
监审形式 |
监审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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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国家发改会定价范围以外的化肥企业生产的氯化铵、磷酸二铵、尿素(合成氨年生产能力在30万吨以下的所有氮肥企业) |
定、调价监审 |
省物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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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民用爆破器材销售价格 |
定、调价监审 |
市、州物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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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省物价局授权管理的碳酸氢铵、硫酸铵、重过磷酸钙、普通过磷酸钙、钾肥、钙镁磷肥等 |
定、调价监审 |
市、州物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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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全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挂号费、住院床位费、护理费、诊察费、大型设备检查治疗费 |
定、调价监审 |
省物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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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省管以外的其他医疗服务价格 |
定、调价监审 |
市、州物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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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央和省属高校(含民办)学费 |
定、调价监审 |
省物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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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城市房屋重置价格、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物业管理中公众性、代办性服务费用 |
定、调价监审 |
市、州物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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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城镇公有住房(含试廉租房)租金标准 |
定、调价监审 |
市、州物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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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省以下独立电网的上网电价,热电厂供热(制冷)价格价格 |
定、调价监审 |
省物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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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省电力公司代管县和自供自管县的销售价格 |
定、调价监审 |
市、州物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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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城市居民集中供热(制冷)价格 |
定、调价监审 |
市、州物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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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省管价格的水利工程排水价格 |
定、调价监审 |
省物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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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中央和省管价格以外的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城市供水价格(含污水处理费) |
定、调价监审 |
市、州物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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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民用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开户费 |
定、调价监审 |
市、州物价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