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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有新规定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31

  7月1日起正式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制定下发的,《暂行办法》首次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全国统一管理,结束了以前各省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各异、没有统一依据的局面,这为加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收费管理,规范收费标准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暂行办法》共有六章38条,重点对收费标准的申请和受理、收费标准审批的程序和原则、收费标准的公布和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与现行的《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相比,具有许多不同点。
  一是收费标准审批的范围更明确。《暂行办法》根据收费的性质将收费划分为六大类,即行政管理类收费、资源补偿类收费、鉴定类收费、考试类收费、培训类收费、其他收费类,并且对每一类收费标准审批程序作了详细严格的规定。而现行的《管理办法》是根据行政管理行为的区域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划分为三大类,即全国性的收费项目;在地、市、州、县范围内设立的项目;面向农民的收费项目。
  二是收费标准审批的时间更明确。《暂行办法》对于不受理的申请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对受理的,应根据不同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而现行的《管理办法》对受理或不受理的申请并无明确的审批时间要求。
  三是违规收费行为概定更明确。《暂行办法》从五个方面概定了违规收费行为,即:自行提高收费标准、延长收费时限、增加收费频次等违规乱收费的;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或停止执行的收费标准的;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的;未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或办理变更手续等收费的;其他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的。比现行《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更详细、更科学。
  四是收费标准公示要求更明确。《暂行办法》要求收费单位在实施收费前,对所有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都要向社会公示,不按规定向社会公示而收费的属违规收费,必须予以处罚。而现行的《管理办法》对此并无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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