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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康县文体局 保康县公安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娱乐场所管理的公告
为了规范娱乐场所经营行为,创造良好的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公告如下:
一、经营娱乐场所(包括歌舞、游艺场所)必须向文化主管部门申办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备案。对无证无照经营的娱乐场所将按照保康县人民政府关于《保康县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联动监管暂行办法》(保政发[2007]46号)文件精神予以取缔。
二、娱乐场所内严禁赌博、吸毒、卖淫嫖娼、淫秽表演等违法犯罪活动,对活动的组织者和直接责任人员,公安机关将依法从重处理,对涉嫌的娱乐娱乐场所,公安机关、文化部门将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律予以停业整顿。
三、歌舞娱乐场所必须按照规定聘请正规保安、安装闭路电视监控系统、悬挂警示标志;包厢必须安装透明门窗,灯光亮度达标和不得有内锁装置。电子游戏机室不得设置具有记分退币功能的赌博机。
四、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进入娱乐场所。
五、欢迎广大市民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举报。
县文体局:12318 县公安局:110
特此公告
保康县文体局 保康县公安局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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