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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许可事项 |
设定依据 |
许可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申请许可应提交的资料 |
承诺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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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企业名称登记(名称预先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56号)、《湖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7号) |
不收费 |
无 |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 3、代办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还应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按行政区划分及受理审批,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最高级别行政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
当场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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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公司及其分公司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56号) |
公司设立注册资金在一千万以下(含一千万)按注册资金的0.8‰,超过一千万的(不含一千万)按注册资金0.4‰收取,变更登记费50元,分公司设立登记费为240.00元,变更登记费为50元 |
鄂价费字[2002]206号 |
见附表1 |
不需实质审查的当场登记,需实质审查的,15日登记;自准予登记之日起10内发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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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经营单位)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字令第1号) |
企业法人设立注册资金在一千万元以(含一千万)按注册资金的0.8‰,超过一千万的(不含一千万)按注册资金的0.4‰收取,最低额登记费50元,分支机构设立登记费为240元,变更登记费为50元。 |
鄂价费字[2002]206号 |
见附表2 |
不需实质审查的当场登记,需实质审查的,15日登记;自准予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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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6号) |
设立登记费为240元,变更登记费为50元 |
计价格[1999]1707号 鄂价费字[1999]341号 |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1、《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4、合伙协议;5、出资权属证明,6、经营场所证明;7、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的委托书;8、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4、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4、合伙企业注销登记:1、《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3、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4、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
不需实质审查的当场登记,需实质审查的,15日登记;自准予登记之日起10内发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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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个体工商户登记(设立、变更) |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国发[1987]71号) |
设立登记费为20元、农村18元,营业执照副本每份3元,变更10元,补发营业执照10元。 |
鄂价费字[2002]206号 |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经营场所证明;4、国家法律、法规提交的其他文件。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2、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2、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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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个体工商户歇业 |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国发1987[71]号) |
不收费 |
无 |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的登记申请书》;2、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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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广告、户外广告登记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
不收费 |
无 |
广告登记:(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二)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证明文件;(三)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户外广告登记:(一)营业执照。(二)广告经营许可证。(三)广告合同。(四)场地使用协议。(五)广告设置地点,依法律、法规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六)政府有关部门对发布非广告信息的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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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商品展销会登记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官批项目设定行政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
不收费 |
无 |
(一)证明举办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有效证件;(二)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商品展销会名称,起止日期、地点、参展商品类别,举办单位银行帐号,举办单位会务负责人员名单,商品展销会筹备办公室地址、联系电话等;(三)商品展销会场地使用证明;(四)商品展销会组织实施方案;(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有关规定需要经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方可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应当提效相应的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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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
设立登记费240元 变更登记费50元 |
鄂价费字[1992]414号 计价格[1999]1707号 鄂价费字[1999]341号 |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1、《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企业住所证明;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 1、《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 1、《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4、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
不需实质审查的当场登记,需实质审查的15日登记,自准予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