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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许可事项 |
设定依据 |
许可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申请许可应提交的资料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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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使用国有土地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
1、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初交或抵交出让金的额度,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 2、证书费:单位10元/本,个人5元/本。 |
省政府45号令鄂价费字[2002]206号 |
1、用地申请; 2、在城市规划区内应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勘测定界图;4、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应提交地价评估报告; 5、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应签订出让合同6、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应签订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
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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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
耕地开垦费:占用基本农田的按土地补偿的1.5倍以上2倍以下缴纳,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按土地补偿费的1倍以上1.5倍以下缴纳。 |
鄂价字[2002]206号 |
1、用地申请; 2、户主户籍证明; 3、使用农用地的,应提交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 4、在城市规划区内应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村民委员会意见; 6、集体单位用地的,应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项目用地平面布置图;勘测定界图和勘测技术报告;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和资源压覆报告; 7、有关部门的意见和批准文件。 |
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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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的通知》(鄂政发[2001]80号) |
1、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初交或抵交出让金的额度,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 2、证书费:单位10元/本,个人5元/本。 |
省政府45号令鄂价费字[2002]206号 |
1、改变用途申请; 2、改变用途可行性方案; 3、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提交地价评估报告; 4、签订有关使用合同; 5、勘测定界图; 6、有关部门的意见。 |
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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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土地征用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
1、耕地开垦费:占用基本农田的按土地补偿的1.5倍以上2倍以下缴纳,占有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按土地补偿费的1倍以上1.5倍以下缴纳; 2、不可预见费按征地费2—4%; 3、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10元/m2。 |
鄂价费[2002]206号文件 财综字[1999]117号 |
1、用地申请; 2、资质证明; 3、建设用地项目预审意见; 4、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其他立项批准文件; 5、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其他设计批准文件; 6、建设项目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 7、建设用地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8、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委托补充耕地的应提交委托协议书); 9、建设用地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10、勘测定界图和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11、拟占地位置图; 12、补充耕地位置图; 13、有关部门的意见; |
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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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临时用地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不收费 |
无 |
1、临时用地申请; 2、临时使用土地协议书; 3、恢复原状和土地复垦方案; 4、临时用地的勘测定界图; 5、有关部门意见。 |
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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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农用地转用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
不收费 |
无 |
1、农用地转用申请; 2、补充耕地验收文件; 3、转用位置图; 4、有关部门意见。 |
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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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农用地开发权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
不收费 |
无 |
1、申报农用地(耕地)开发权审批请示; 2、申请立项呈报表;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拟开发土地征用现状图; 5、拟土地利用图斑图; 6、拟土地利用开发规划设计图; 7、有关部门(农、林、水、环、交通、财政等)意见 |
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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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22号) |
不收费 |
无 |
1、建设用地预审申请; 2、建设用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立项批准文件; 3、建设用地是否压覆重要矿产的评估报告及其确认意见; 5、需要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附调整方案; 7、补充耕地位置图; 8、占地位置图; 9、有关部门的意见。 |
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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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采矿权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 |
采矿权初始登记:大型500元/个;中型300元/个;小型200元/个;变更登记100元/个。 |
鄂价费[2002]206号文件 |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法人证明; 3、营业执照; 4、资信证明; 5、地形地质图(矿区范围图); 6、委托处置函; 7、采矿权出让合同; 8、省、市交纳采矿权价款收据; 9、办证审批表; 10、地质简测报告、储量核查报告; 12、储量占用表; 13、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 14、评估报告确认批复; 15、开发利用方案; 16、开发利用方案及批复; 17、地质灾害报告; 18、地质灾害评审意见及批复; 19、环境保护评价报告; 20、环评报告评审意见及批复; 21、安全生产审批意见; 22、变更申请登记书; 23、同意变更主管部门批准意见; |
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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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探矿权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湖北省地质矿产勘查管理条例》 |
省厅收费 |
省厅收费 |
1、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2、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3、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证明文件 4、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 5、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6、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其他资料。 |
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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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湖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45号) |
1、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初交或抵交出让金的额度,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 2、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人按抵押期交纳抵押金额的1%至3%的抵押出让金。 |
省政府45号令 |
1、申请; 2、营业执照; 3、法人资格证明、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4、土地权属证明; 5、房屋产权证明; 6、转让宗地图; 7、地价评估报告; 8、转让协议书。 |
资料交齐后30日内报县政府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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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认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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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1、申请; 2、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上认定的资质证; 3、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4、有一定数量的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等相应的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6、有完善的工程管理制度。 |
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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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认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
不收费 |
无 |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一定数量的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
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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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边探边采审批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湖北省地质矿产勘查管理条例》 |
不收费 |
无 |
探矿权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以对符合国家边探边采规定要求的复杂矿床申请开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办理采矿登记手续。经批准进行边探边采的单位和个人,享有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享有的权利,同时应履行探矿人和采矿人的法定义务。 |
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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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242号令)、《湖北省地质矿产勘查管理条例》 |
省厅收费 |
省厅收费 |
1、转让申请书; 2、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2、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3、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4、转让人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转让条件的证明; 5、矿产资源勘查或者开采情况的报告; 6、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国有企业转让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批准文件。 |
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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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认定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不收费 |
无 |
1、中央在本省境内的地质勘查单位及外商投资的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申请,经省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2、其他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的申请,经当地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审批发证。 |
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