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许可事项 |
设定依据 |
许可收费 标准 |
收费依据 |
申请许可应提交的资料 |
承诺时限 |
|
362 |
社会培训机构办学资格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国家主席令81号) |
不收费 |
无 |
筹设民办学校应提交: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应提交:1、筹设批准书;2、筹设情况报告;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
县级20日内审查完毕并上报市、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
|
363 |
文艺、体育单位特招审批 |
《禁止使用童工条例》(2002国务院令第364号) |
不收费 |
无 |
持证明本单位资质的法律文件或营业执照,招收简章及申请报告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
20日 |
|
364 |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 |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66号)、《湖北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62号) |
不收费 |
无 |
1、企业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2、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注册资金证明;3、固定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4、从业人员中安置失业人员占60%以上。 |
县级20日内审查完毕,报市审批。 |
|
365 |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和考评人员资格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不收费 |
无 |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应提供:与所鉴定类别、工种及其等级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以及操作考核的仪器资料;专兼职管理人员和考评员资料;机构的内部管理办法;《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申报表》
考评人员资格应提交《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呈报表》一式二份;学历证明、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本人工作业绩、专业技术成果的证明材料。 |
县级20日内审查完毕并上报市、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
|
366 |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不收费 |
无 |
本企业有关工种(岗位)工作性质、职责、劳动条件、劳动强度、定岗人数的说明以及《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审批表》 |
20日 |
|
367 |
经济性裁员方案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不收费 |
无 |
报《裁减人员的方案》、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 |
20日 |
|
368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认定和审批 |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国务院第372号) |
不收费 |
无 |
申请筹备设立应提交:(1)申办报告,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拟设机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管理体制、经费等;(2)合作协议、期限、争议解决办法;(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4)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15%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申请正式设立应提交:正式设立申请书;筹备设立批准书;筹备设立情况报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章程;首届管委会组成人员名单;资产有效证明文件;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有资格证明文件。 |
直接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
|
369 |
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不收费 |
无 |
拟聘用的外国人履历证明:聘用意向书;拟聘用外国人原因的报告及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健康状况证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文件。 |
20日 |
|
370 |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不收费 |
无 |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状况及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所要从事工作的技能资格证明或者相应的学历证明及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表》。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1)聘雇人员从事的岗位是用人单位有特殊需要,且内地暂缺适当人选的岗位;(2)在劳动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机构开具的、在辖区内招聘不到所需人员的证明。 |
20日 |
|
371 |
设立技工学校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不收费 |
无 |
与社会培训机构办学资格审批所需资料基本相同。目前,国家尚未颁布新的技工学校设立办法。 |
直接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
|
372 |
职业中介机构资格认定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湖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
不收费 |
无 |
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和明确的业务范围:有3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场所和电话、传真等办公设施;有不少于3万元的注册资金(民办及营利性的职业介绍机构不少于5万元的备用金);有3名以上取得介绍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公共职业介绍要有一名以上专职职业指导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
县级20日内审核完毕,并上报市、省审批 |
|
373 |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不收费 |
无 |
设立该机构,应依法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外经贸行政部门申请,省经贸部门应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1)中、外双方各自的注册证明;(2)主要经营者的资历证明和简历;(3)拟任专职工作人员的简历和职业资格证明;(3)住所使用证明;(5)拟开展经营范围的文件。 |
直接报省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