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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烟办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2-23

一、为了强化对单位法人和经济责任人的监督、客观公正地考核任期内工作业绩,促进单位管理,遵守财经法律法规,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省市县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单位法人和有经济责任人员调离岗位都要进行离任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未经审计,不得解除法人及其经济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三、离任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按管理权限,由干部任免机关决定并实施,实施时应委托有审计资质的部门和工作人员进行。

  四、审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公务。

  五、受委托的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离任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六、审计内容包括被审计人员在职期间的经营管理业绩,即经济发展规划、经济效益、财务管理、建设项目、职工福利等经济工作目标。

  七、审计经济责任的内容包括;

  1、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法性;

  2、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3、主要经济完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有关铺张浪费和经济损失问题;法人代表有报酬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党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它事项。

  八、审计机关在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为审计人员审计创造必要条件。为其提供财务资料及相关依据。审计机关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各种财务凭证;有权对涉及审计人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

  九、审计结论将作为干部管理考核的主要依据,进入个人档案。

  十、本制度所有解释权属办公室党组。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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