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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烟办廉政谈话制度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2-23

一、根据县委、县政府《党政领导廉政建设责任目标》规定,经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二、廉政谈话由办公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实施。领导小组成员依照责任范围具体实施,班子成员的廉政谈话由第一责任人进行,也可依靠责任分工由负责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小组成员进行。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开展廉政谈话。

  l、第一责任人对班子成员和负责按领导责任的成员对责任区的领导干部每半年一次的例行谈话:

  2、有群众反映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需要给当事人谈话的;

  3、有个人重大事项未按规定要求上报的;

  4、有明显的违纪行为的;

  5、没有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的;

  6、对组织生活会未能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

  四、对谈话的具体情况要有专人负责记录,对需整改的限期督办整改;

  五、对一年内因同一问题进行二次以上谈话而仍未整改的,对负责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追究,当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级。
  
  六、本制度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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