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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案件线索专项举报制度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2-23

一、根据县委、县政府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案件线索专项举报制度。

  二、举报内容。一是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管理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处的;二是由于工作不力,责任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三是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四是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五是接受、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人打击违纪报复的,六是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

  三、举报受理。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为举报受理机关,本办党组对于受理的举报,要依据举报的性质处理,对问题较严重的,要移交执法部门查处,对较轻微的,直接查处。

  四、举报受理人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对待举报受理工作,要注意为举报人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五、举报受理人要正确对待群众的举报。对举报失真的,要结合调查做耐心工作,要将调查处理结果通报给举报人保持单位稳定。

  六、对受理的举报,要按照上级有关机关的规定派人办理。对涉及领导本人的,要实行回避制度,保证查处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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