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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烟办党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2-23
一、根据中央及省市委有关规定,制定办公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度。
二、实施责任追究,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
三、把党纪政纪处分与加强警戒性教育和组织处理结合起来,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又够不上纪律处分的,要通过批评教育、发整改通知书、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形式和手段,对责任人进行教育和处理。
四、追究处罚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不合格的责任人的责任。凡考核不合格的,本人向党组写出书面检查,并由党风政建设责任制第一责任人对其告诫谈话,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先资格。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请示上级有关机关给予组织处理。
五、对分管责任区内违反党风廉政责任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请示县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1、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管理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上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由于工作不力,责任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人,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辞职或对其免职。
3、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提拔任用,有明显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引起群众强烈不满,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风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接受、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5、接受、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开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人员的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查看或者开除党籍。
6、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 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实施责任追究应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班子集体成员作出错误决定或者采取错误行为,属故意违反纪律的,追究正职和直接领导的责任;属于过失违纪的,按照个人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组政纪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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