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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谈话诫勉制度的暂行规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2-23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办思想作风建设,提高整体素质,逐步完善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制约机制,根据县委《关于在全县乡局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行诫勉制度的规定》,决定在办公室各科室领导班子及个人实行诫勉谈话制度。
第二条诫勉谈话和实行党纪处分争议的一种前题教育,是对一定错误或问题,但又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单位领导干部,组织对其进行先诫勉和警示的一种教育管理形式。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领导班子实行诫勉,党组第一责任人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落实不坚决,措施不得力,甚至不顾大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工作被动的。
2、因主观原因未能完成当年工作目标,所在单位分管工作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
3、不注意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科室内部管理混乱,致使部分干部、群众纪律松弛、队伍涣散、作风漂浮效率低下,年度党建、精神文明建设未能达标的。
4、民主集中制度贯彻执行不够,民主作风差,党员之间不团结,形成不以领导为核心,工作处于被动状态的。
5、工作不负责任,官僚主义严重,盲目决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和工作失误,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6、不注意廉政建设,班子成员个人主义严重,以权谋私,为政不廉,受到执法部门查处。
7、形式主义严重,不深入实际,脱离群众,甚至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骗取荣誉的。
8、在组织考察、民意测评中,领导班子成员三分之一人员不胜任及弃权票达30%以上的。领导班子诫勉,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应予以同时诫勉。
第四条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党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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