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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证须知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规定,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必须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③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④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表》(在办证机关领取后按要求据实填写)1份;②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③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④固定电话号码;⑤一寸彩照三张;⑥经营场所证明(自有房提供所有权证及复印件,租赁房提供租房协议及复印件,没有房屋所有权证和租房协议的,提供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及复印件)1份。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经营场所证明原件在审核后退回申请人。 4、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依法撤销。 5、办证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行政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可延长10日。准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决定后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二、许可证的有效限期、年检、变更、撤销和注销 1、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规定和国家局第2号令《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期满后一律重新申领。 2、根据国家局第2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每年对持证零售户的经营资格和条件进行一次审查,对不符合法定经营资格和条件的,责令其暂停烟草零售经营,在一定的期限内进行整顿。对在整改期限内仍不整改或是达不到整改要求的,视为年检不合格,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零售经营的资格。 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登记内容变更,被许可人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要依法予以办理变更手续。 4、对专卖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办理的许可证,各局可以撤销其行政许可,收回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撤销后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并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5、对因破产、解散等事由需要办理注销手续的;停业一年以上未办理歇业手续的;许可证被撤销、撤回,或依法被吊销的要依法办理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手续。 6、因停业后办理了歇业手续或责令停业整顿的,被许可人向烟草局提出恢复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的,经审查核实后,符合条件和标准的,要依法恢复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