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说行政诉讼是“民告官”第一渠道的话,那么行政复议就是“民告官”的第二渠道。
到今年12月18日,行政复议法正式施行6年来,保康县行政复议机关先后审理各类行政复议案件178件,其中决定撤销28件,变更2件,被申请人改变行为后申请人撤回申请的53件,维持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40件,当事人主动撤回申请的55件;行政诉讼案件从1999年的140件下降到今年的40件;行政机关行政诉讼胜诉率从1998年的1%上升至今年的80%。
这组数据浓缩了保康“民告官”出现的一连串可喜现象。一是行政复议案件数量明显大于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证明越来越多的老百姓相信“民告官”第二渠道,政府的公信力正逐步增强;二是大量的“民告官”案件从过去唯一的渠道法院转向行政复议机关后,更有利于官民和谐与社会和谐;三是行政机关行政胜诉率大幅度上升,说明了行政机关执法水平得到明显提高。
透过这组数据,笔者仿佛听到了保康县用行政复议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脚步声。
当作一面镜子,只要有污点就能照出来
为什么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复议方式向行政机关“讨说法”?
原因有三。其一,行政复议不至于当事人与行政机关撕破脸皮,虽然同样属于“民告官”,但程度上要轻多了;其二,行政复议程序简易,可伸可缩,可以极大地方便当事人;其三,行政复议不存在诉讼费问题,当事人打官司不交钱。
但是,行政复议对于老百姓来说,确实存在相当大的顾虑,他们总担心“官官相卫”。
相反,保康在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中,不仅不袒护行政机关,而且把行政复议当作一面镜子,给行政机关照出了一身冷汗,彻底打消了老百姓的顾虑。
保康县农机公司一下岗职工,购买了一部旧车准备营运,但有关部门以其是旧车为由,拒绝为其办理营运证照。夫妇二人不服,上访达4个月之久,后来抱着试一试的心理,口头向县政府提出复议申请。县政府复议机关记录了其复议要求并依法予以立案,结果在当事人提出复议申请的第13天,事情就得到圆满解决。
城关镇刘家坪村3组村民肖某,因不服行政强制措施,复议要求行政赔偿,结果在第16天就拿到复议机关转交的150元行政赔偿费用。本不抱希望的当事人几乎不敢相信既成的事实,连声致谢并给县委、县政府领导写来感谢信。
在具体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保康县政府复议机关逐步探索出五步审理法。
第一步,审查行政机关有无相应职权,主体是否合法。
第二步,审查行政程序是否合法,有无程序违法,凡是基本程序违法的,不再进行其他审理。
第三步,审查行政行为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证据之间有无矛盾冲突。
第四步,审查适用法律问题是否正确,有无法律冲突。
第五步,审查行政行为是否适当,看执法目的是否正确,自由裁量是否恰当。
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水平究竟怎么样,五步审理法就是一面镜子。五个审查步骤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现问题,都视为行政行为错误,依法予以撤销或责令部门自行撤销案件。
保康县政府复议机关面对每一起案件,都一律坚持按照法院行政审判的要求,进行严格审查,努力把复议案件办成“铁案”。
6年来,在保康县政府审理的178件复议案件中,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仅有6件,而且行政机关无一起败诉。
2002年4月,因规范性文件相互打架,公安交警对农机部门颁发牌照的农用车统统作出处罚,引起上百名农用车主上访。
关键时刻,县政府复议机关不等不靠,把一触即发的群体性上访纳入法制轨道依法解决,变信访为复议。结果在上级部门无明确意见、“红头文件”相互冲突的情况下,复议机关以复议为杠杆,以法律为后盾,控制了事态发展,最终化解了这一起群体性上访事件。
当作一把尺子,行政机关执法有了标杆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一般不与申请人、被申请人见面。
复议机关却因此面临“两难选择”:维持行政机关决定,当事人出于对“暗箱操作”担心,一些本可复议解决的问题,却宁愿与行政机关“对簿公堂”;撤销行政机关决定,行政机关不知错在何处,常常喊冤叫屈。
从2002年底开始,保康县政府开始试行复议听证制度,把争议置于“阳光”之下,用“庭审”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先后对26起争议较大的案件举行听证。当事双方当场公开质证、辩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复议机关听取双方意见,最终形成复议决定。
结果,这26起案件有24起在复议程序终结,1起进入行政诉讼后尚未开庭当事人即主动撤诉,另1起法院判决维持。
复议听证双方对案件的陈述、辩论和对证据的质证,相互交锋,搭起了普法和规范执法的“平台”。
这个平台,还真是作用大。
老百姓一方质证的过程,也是学法、知法、自觉守法的过程。赢了官司赢得明白,输了官司输得服气。
行政机关把听证会当课堂,把辩论当考场,胜诉案中挑毛病,败诉案中找原因,输了知道输在哪里。听证会成为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一把尺子和标杆。
两峪乡村民王某,涉嫌使用假币被公安机关罚款,因受害人发现假币是在收到假币后第四天。案件事实比较复杂,公安机关取证达30份,但王某收到处罚决定后四处鸣冤。
怎么办?保康县政府为此案专门举行了听证会。“三人对六只眼”,“有理摆到桌面上说”,并请新闻媒体、执法人员参与旁听。
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经过激烈地相互质证,复议机关仍然维持了公安机关的决定。王某在铁的事实面前,口服心服,最终乖乖地接受了处罚。
马桥镇郑某殴打他人致轻微伤被拘留15天。申请复议后,政府复议机关通过书面审查未发现任何问题。然而,在听证过程中,郑某却拿出了其在打架过程中被另一方打成重伤、住院78天的法医鉴定和单据。
真相终于大白。听证结束后,公安机关坚持有错必纠,主动撤销了治安拘留决定。
从2004年开始,保康县开始全面推行听证制度,并逐步走上了复议听证规范化的轨道。
当作一个枢纽,搭起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
在保康县,行政复议机关已经成为一座桥梁,成为政府联系群众的重要纽带。
一方面,通过与当事人频繁接触,掌握了全县行政执法究竟问题在哪里,存在问题的症结又在哪里——这叫下情上达。
另一方面,将老百姓应当知道的法律知识通过行政复议听证会这种特殊的课堂,传达到群众中去——这叫上情下达。
行政复议机关经常遇到的情况是,当事人总是气鼓鼓地找复议机关要申诉,行政机关因为当事人不理解其具体行政行为,也总是气冲冲地拒不承认自己到底错在何处?但一旦经过行政复议听证后,雨过天晴,双方都会心平气和。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效果呢?就是“理解”二字。不管是当事人也好,还是行政机关也罢,对在哪里,错在何处,通过行政复议听证会都释然了。
再说,老百姓见到的情况往往是,复议机关对执法机关严,对当事人松。很多情况下,执法机关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法规没有问题,就是一个程序不到堂就不行,所以,当事人经常会说,“我们无话可说了”。
与此同时,凡是复议撤销的案件,保康县政府都要求与行政诉讼败诉一样对待,严格按照《湖北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规定》和有关文件,实行责任倒查,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对案件承办人坚决实施责任追究。
县政府复议机关在办理一起复议案件时,发现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但该案办案人员却私分挪用罚没收入,政府复议机关及时将这一违纪问题向被申请人通报,促使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作出了政纪处分。同时,县政府将这一现象通报全县,举一反三,在各执法部门开展了大规模排查摸底和清理整顿活动,使全县罚缴分离制度得到了更好的落实。
县卫生防疫站属于卫生局委托执法单位,该站一名执法人员在距县城100多里的乡下办案,发现当地某个体户违反食品卫生法,执法人员图省事,以防疫站的名义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并最终做出处罚决定。
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执法人员认为这是小问题,要求予以维持。但政府法制办敏锐的意识到,执法人员的程序观念如不加强,“小问题”很快会变成大问题,县政府要求坚决撤销其错误行政行为。
案件被县政府撤销后,县卫生局长、分管法制的副局长、法制股长、防疫站长均受到经济处罚,办案人员被调离执法岗位。该局接受复议败诉教训,狠抓执法质量考评和案件流程管理,近3年实现了行政案件零诉讼,成为全县行政执法的一面旗帜。
(注:本文于2006年1月12日刊载在《人民日报内参》头版头条上,1月1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湖北省委书记俞正声作出重要批示:“保康经验很好,应宣传”。在此之前,《人民日报》曾四次报道保康依法行政工作经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