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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好复议听证提高政府公信力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15

 

1998年以前,我县依法行政工作曾一度面临困境。由于行政执法不规范,解决行政纠纷渠道单一,行政诉讼案件大幅增加,行政机关“一当被告就输,一打官司就败”,特别是1996年、1997年两年,全县124件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几乎全部败诉,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受到严重影响。为了扭转被动局面,我们坚持把行政复议作为加强内部监督、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手段,作为维护群众利益、化解行政纠纷的重要渠道,紧紧围绕《行政复议法》的贯彻落实,按照及时、便民、公开的指导思想,逐步探索出五步审理、三证定案、四个环节的审理模式,特别是狠抓了复议案件的听证审理,行政复议质量明显提高,行政行为明显规范,群众运用行政复议解决行政纠纷的明显增多,政府的公信力得到明显增强。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第一,在理念上创新,把公开听证作为保障公正的突破口。《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复议机关一般不主动调查取证,也不对外公开案件审查过程。但复议机关却因此面临“两难选择”:维持行政机关决定,当事人认为“官官相护”,出于对“暗箱操作”担心,一些本可复议解决的问题,却宁愿与行政机关“对簿公堂”;撤销行政机关决定,行政机关觉得丢了“面子”,喊冤叫屈,施加压力。特别是一些复议案件,仅仅进行书面审理无法查清事实。如我们在审理郑某殴打他人致轻微伤被拘留十五天一案中,通过书面审查我们未发现行政处罚有违法之处,申请人提出听证要求,听证期间,郑某拿出了其在打架过程中被另一方打成轻伤、住院78天的法医鉴定结论和单据,而这一情况案卷材料没有任何记录,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是被申请人在接到报案后仅用3天时间就调查完毕,未全面调查事实。这一案件促使我们下决心探索建立一种更加有利于保障实体公正的审理制度。为此,我们认真学习了胡锦涛总书记关于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论述,集中学习了《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等政策文件,进一步坚定了“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指导思想,在实践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健全工作制度,逐步搭建了以听证为平台,以调解为手段,以和谐为目标,以申请人、被申请人、复议机关和法律专家四方沟通交流、平等对话的平台,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听证制度,使复议听证逐步成为政府联系群众的一座桥梁,行政机关通过听证倾听群众诉求,成为纠正执法违法的一面镜子,行政机关只要有错误就能照出来,成为检验执法水平的一把尺子,行政机关执法究竟怎么样,一量见长短。

第二,在制度上创新,把复议听证作为提高复议质量的关键。一是始终坚持实行“庭审”式、“抗辩”式审理方式,把争议置于“阳光”之下。除涉及当事人隐私、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以外,听证案件一律对外公开,申请人近亲属及其他公民均可参与旁听;对典型案件,通知部分执法人员现场观摩,现场评案,以案说法,并邀请律师、法官和新闻记者全程旁听。所有复议听证案件,要求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及法制股长必须参加听证。对复杂案件,建议申请人聘请法律专业人员参与听证。二是把握好听证范围。对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以及重大、疑难、影响较大的复议案件,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在受理当事人复议申请后,及时告知申请人享有听证和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复议机构审查决定是否举行公开听证。三是规范听证程序。听证前,要求当事人到复议机构查阅案卷,熟悉案情,由听证人员征询双方观点,归纳争议焦点。参照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庭审规则,结合行政复议简便、快捷、内部监督的特点,因地制宜,制定了《行政复议听证工作规则》和《行政复议听证笔录》,举行听证时按照告知权利、举证、质证、辩论、最后陈述等程序逐一展开。四是公开选聘专业人士参与听证。除首席听证员由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担任外,县政府公开面向社会,选聘了6名法律专业人员担任听证员。6名人员中,2名资深律师,另外4名均为从事执法工作10年以上、对行政执法有一定研究的法制工作人员。听证员除参加听证外,自始至终参加复议案件的全过程审理。五是明确举证责任和听证效力,除行政不作为和行政赔偿案件外,其他案件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听证过程中未经质证的证据一般不作为定案证据,听证笔录是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主要依据。六是实行集体合议,专家论证。对案情复杂、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观点认识不一的案件,复议机构及时与律师、法官探讨研究,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所有复议案件在复议机构拟定复议决定前,一律由法制机构会同政府法律顾问进行集体合议,并按照多数人意见拟定复议决定,确保行政复议结论的公正性、权威性、合法性。县政府成立了专家咨询委员会,对行政复议中的专业性、技术性问题、术语,及时咨询相关专家、学者。对复议程序和适用法律中的问题,及时向上级业务部门请示汇报,取得支持,努力把每一起复议案件办成铁案,经得起历史检验和法律检验。如在审查姜某不服公安机关处罚一案中,姜某因涉嫌使用假币被处罚,但受害人发现假币是在收到姜某支付假币后第四天,案件事实比较复杂,公安机关取证达三十份,姜某收到处罚决定后四处鸣冤,我们为此案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其代理人提出此案既然不能完全排除受害人在收到姜某支付人民币的四天内有被调换的可能性,就不能搞“有错推定”。听证会结束后,我们立即组织听证员和法律顾问进行了现场评案,随后又邀请相关人员先后两次集体讨论,一致认为公安机关所取证据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达到了行政处罚的法定证明标准最终依法维持了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姜某心服口服地接受了处罚。七是对经过听证仍然存有疑问、事实争议较大、当事人提供了相反证据的案件,我们都深入案发现场,调查走访群众,制作询问笔录、勘验笔录或现场笔录。柴某等四人与某单位因相邻权产生纠纷故意毁损公私财物,被治安处罚,听证会后,我们先后两次派人到现场及周边群众中调查走访,详细了解了当事人签订协议、撕毁合同及几次纠纷的前因后果,最终作出了维持原处罚的复议决定,当事人表示接受处罚,并积极与该单位进行和解。2002年以来,我们共办理复议案件208起,其中听证审理65起,撤销、责令赔偿的30起,听证后不服复议决定起诉至法院的6起,行政机关无一起败诉。通过实行听证审理,严格依法办案,从严监督执法,打消了人民群众对行政复议“官官相护”、“暗箱操作”的顾虑,架通了行政机关和普通群众平等对话、沟通协商的桥梁,行政复议制度的知晓率越来越高。全县实现了行政复议案件稳中有升,信访缠访和行政诉讼案逐步下降,复议终止比例上升,行政机关败诉率下降;复议终局上升,不服复议决定提起诉讼比例下降的“三升三降”局面。全县行政诉讼案件从1999 2001年年均140件下降至20042006年的年均40件左右;行政机关行政诉讼胜诉率从1996年、1997年的不到1%上升至近几年的70%左右。

第三,在方式上创新,把四个环节贯穿于复议听证的始终。以规范行政复议听证会为重点,把尊重老百姓放在重中之重,为老百姓搭建一个说理与主张正义的平台,通过听证员和被申请人的实际行动,让当事人切身感受到“地位平等、公平对话、调解自愿、裁决公正”。一是平等对待,一视同仁。采用一杯热茶暖其心,一个座位与行政机关平起平坐,一席掏心窝子的话体会到受尊重,从一开始就打消了行政机关居高临下,自己处于弱者的顾虑;二是公开辩论,平等对话。让老百姓充分发表意见,敞开心扉提出自己的理由和想法,申请人在发言时,被申请人必须耐心倾听,认真解答,不得中途打断老百姓的发言;三是协商调解,自愿事了。充分尊重双方意见,在自愿的前提下和解,探索出了行政复议的调解、和解制度,做到官了民了,案结事了;四是公正裁决,一碗水端平。在行政机关和当事人之间难以达成调解时,由县政府不偏不倚居中裁决,对正确的行政行为依法维持,促进依法行政,对错误的行政行为坚决撤销,决不袒护,依法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从严管束执法单位和队伍。如在审理邓某不服劳动保障局不作为并要求行政赔偿一案中,邓某于20039月在外县某法人企业驻我县的分公司工作期间因工负伤,邓某申请工伤认定,但因要件不全,加之分公司撤离,劳动保障局未予受理,双方当事人对抗情绪很大,申请人曾多次上访告状,通过举行公开听证,准确把握四个环节,在听证主持人的正确引导下,当事人双方心平气和的对矛盾焦点进行理辩,被申请人进行耐心解答,真诚沟通,使当事人一触即发的矛盾得到缓和,在作出复议决定时明确指出申请人自身存在的问题,同时对被申请人程序瑕疵也毫不隐讳,双方当事人对此十分满意,最终就有关问题的解决达成共识。事后申请人邓某感慨的说:“反反复复找了几年没弄清楚的事情,一次听证会就全部搞清楚了。”

经过几年的努力,我们的一些做法被中央、省、市主流媒体多次报道,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湖北省委书记俞正声曾先后五次亲笔批示并在全省推广。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凤涛同志在亲临保康进行专题调研后,给予了“认识到位、服务大局、机制创新、整体联动、成效明显”的评价,并下发调研报告供各地学习参考。但我们也清醒的认识到,保康的行政复议听证仍然处在探索阶段,与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与上级领导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有很多地方需要进一步总结完善,我们将会以此次会议为契机,进一步总结经验,开拓创新,努力把我县行政复议工作推上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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