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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全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机关及其从事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和执法职能的其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界定为行政执法错案:
(一)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消具体行政行为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责令行政机关给予赔偿、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三)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责令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
(四)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
(五)上级行政机关及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执法监督检查中确认为错案或不作为的;
(六)行政相对人投诉执法违法或不作为,经县政府确认的;
(七)其他应当认定为错案的。
第四条 有前条规定的情形,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本办法追究责任人执法过错责任。 (一)执法人员因故意和重大过失导致错案的;
(二)主管和分管领导因违反法定程序、不采纳正确意见导致错案的;
(三)错案或不作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其他需要追究的错案或失职、渎职、不作为行为。
前款规定以外的错案,错案责任单位应当向县政府说明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提高执法质量,县政府法制办视情况予以通报,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错案确认和执法过错责任确认由县人民政府确认。 对错案确认和错案责任有异议的,由执法部门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县政府指定专门机构进行复核。
第六条 执法过错责任划分和责任人的确定:
(一)执法人员因故意和重大过失行为导致错案的,由承办人和案件审核人承担责任,签批领导负连带责任。
(二)单位领导不采纳工作人员的正确意见造成错案的,由该领导承担责任。
(三)重大案件应当经过单位集体讨论、法定代表人签批等程序而未履行导致的错案,由败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七条 错案责任追究方式为: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暂扣、吊销执法证件,取消执法资格;
(四)承担赔偿损失;
(五)调离执法工作岗位;
(六)行政处分;
(七)责令引咎辞职;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
第八条 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按照下列几种情形予以确认:
(一)错案责任人因重大过失行为导致错案的,对责任人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方式追究责任。造成国家赔偿的,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追偿国家赔偿费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案件承办人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行政处分;
(二)因故意行为导致错案的,对责任人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责任追究方式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依照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同一责任人在一个年度内发生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错案三起以上的,调离执法岗位。
错案责任单位负责错案责任的具体落实,县监察局、县政府法制办、县人事局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并向县政府报告情况。
第九条 单位在一个年度内发生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错案四起以上的,或者错案占到所办案件总数的20%以上的,对该单位给予全县通报批评,责令该单位、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负责人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错案或不作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经县监察局会同有关机关立案调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责令该单位行政负责人引咎辞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发生的错案,不适用于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