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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三证”明确执法行为——保康县用行政复议推进和谐社会建设解读

作者:刘明 都正阳 黄佳祥    文章来源:襄樊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10

为保证行政复议结果的公正和合法,保康行政复议机关逐步探索出“五步审理法”,即依据主体、程序、事实、适用法律和自由裁量这五大要素,由表及里,层层推进,逐一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任何一个环节发现问题,都视为行政行为错误,依法予以撤销、变更或责令部门自行撤销、变更行政行为。

第一步,审查执法主体有无相应的职权,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是否合法。第二步,审查行政程序是否合法,有无程序违法。第三步,审查行政行为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达到法定证明标准,证据之间有无矛盾冲突,有无相反证据。第四步,审查适用法律问题是否正确,有无法律冲突。第五步,审查行政行为是否适应,看执法目的是否正确,自由裁量是否恰当。

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水平究竟怎么样,“五步审理法”就是一面镜子。

保康县法治办副主任张海波谈到,实施“五步审理法”能够确保行政复议机关对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全方位地、深层次地审查,最终能够达到提高行政复议质量的目的。

6年来,在保康县政府审理的178件复议案件中,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仅有6件,而这6件中,行政机关无一起败诉。

20024月,因规范性文件相互冲突,公安交警对农机部门颁发牌照的农用车作出处罚,引起上百名农用车主不满。关键时刻,县政府法制办不等不靠,把一触即发的群体性上访纳入法制轨道依法解决,变信访为复议。结果在上级部门无明确意见、“红头文件”相互冲突的情况下,以复议为杠杆,以协调为手段,以法律为后盾,控制了事态发展,最终化解了这一焦点问题。

同时,对于事实争议较大,或当事人提出相反证据的案件,保康县通过逐步摸索,推行了公开听证、专家论证和调查取证的“三证”审理制度,保证了证据的可靠性。

在审查姜某不服公安机关处罚一案中,姜某因涉嫌使用假币被处罚,但受害人发现假币是在收到姜某支付假币后第4天,案件事实比较复杂,公安机关取证达30份,姜某收到处罚决定后四处鸣冤。复议机关为此案举行了听证会,姜某亲自到场并委托代理人参与听证。听证会上,其代理人提出此案既然不能完全排除受害人在收到姜某支付人民币的4天内有被调换的可能性,就不能搞“有错推定”,参照刑法“疑罪从无”的原则,公安机关就不能进行处罚。听证会后,复议机关又邀请法官、政府法律顾问及相关执法人员先后进行了多次集体讨论,认为公安机关所取证据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达到了行政处罚的法定证明标准,最终维持了公安机关的决定,姜某收到复议决定后,口服心服地接受了处罚。

保康县政府法治办主任黄佳祥认为,推行三证审理是对复议案件审理方式的创新,一开始部分行政机关想不通,认为政府是自己跟自己较劲,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执法机关从中掌握了行政执法的尺度的标杆,办理案件的质量大幅提升,执法水平也不断提高,最终从不理解到理解。(2006417日《襄樊日报》一版偏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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