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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子一照出冷汗——保康推行行政复议系列报道之一
作者:都正阳 黄佳祥 文章来源:襄樊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10
保康县卫生防疫站的两名执法人员随意执法,在该县两峪乡检查时,他们仅以防疫站的名义,就罚了一位个体户800元。个体户刘某不服,向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经复议,此案不仅被县政府撤销,县卫生局长、副局长、法制股长和防疫站长均受到经济处罚,两位办案人员也被调离执法岗位,并进行全县通报。
这是发生在3年前的事情。县卫生局自行政复议败诉后,深刻吸取教训,狠抓执法质量考评和案件流程管理以及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现在,已连续3年实现行政案件零诉讼,成为全县依法行政的标兵。
保康县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不仅推动了全县行政机关严格执法,而且越来越多的当事人,愿意选择复议方式向行政机关“讨说法”。
该县农机公司一下岗职工,购买了一部旧车准备营运,但有关部门以其是旧车为由,拒绝为其办理营运证照。夫妇二人不服,上访达4个月之久,后来抱着试一试的心理,口头向县政府提出复议申请。结果13天就解决了问题。
“裁决行政复议案件,必须做到公正,如果有偏袒,就会被老百姓指责是‘官官相护’。那样行政复议制度就失去了层级监督的功能。”保康县县长陈丰林说。
在具体裁决过程中,该县复议机关坚持“五步审理法”,即从主体、程序、证据、适用法律、执法目的等方面进行严格把关,要求五个步骤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发现问题,都将视为行政行为错误,依法予以撤销或责令部门自行撤销案件。
同时,对复议撤销的案件,保康县也要求与行政诉讼败诉案件一样对待,严格按照《湖北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规定》和有关文件,实行责任倒查,进行责任追究。县政府复议机关在办理一起复议案件时,发现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但该案办案人员却私分挪用罚没收入,结果促使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作出了政纪处分。
行政复议法施行6年来,保康县先后审理各类行政复议案件178件,其中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有6件,但行政机关无一起败诉。同时,全县行政机关行政诉讼案件从1999年的140件下降至现在的40件,胜诉率也从1998年的1%上升到80%。(2006年4月13日《襄樊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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