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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子”一量见长短——保康推行行政复议系列报道之二

作者:都正阳 黄佳祥    文章来源:襄樊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10

4月上旬的一天,郑某殴打他人致轻微伤被拘留15天。申请复议后,保康县复议机关通过书面审查未发现行政行为有违法之处,但在听证过程中,郑某拿出了其在打架过程中被另一方打成轻伤、住院78天的法医鉴定结论和单据。听证结束后,公安机关立即中止执行原处罚,并采取措施予以补救。郑某对复议机构公正办案,有错必纠的做法十分满意。这是保康县创新行政复议方法,实施听证复议,妥善解决纠纷的一个缩影。

2002年年底开始,保康县政府开始试行复议听证制度,把争议置于“阳光”之下,用“庭审”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先后对26起争议较大的案件举行听证。当事双方当场公开质证、辩论,复议机关听取双方意见,最终形成复议决定。

26起案件有24起在复议程序终结,1起进入诉讼后尚未开庭当事人即主动撤诉,另1起法院判决维持。复议听证双方对案件的焦点陈述、辩论和对证据的质证,相互交锋,搭起了普法和规范执法的“平台”。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一般不与申请人、被申请人见面。

复议机关因此面临“两难选择”:维持行政机关决定,当事人出于对“暗箱操作”担心,一些本可复议解决的问题,却宁愿与行政机关“对簿公堂”;撤销行政机关决定,行政机关不知错在何处,常常喊冤叫屈。

为了确保听证秩序和效果,他们制定了《保康县行政复议听证工作规则》和《保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听证笔录》,举行听证时严格按照两个文件规定规范操作。

再就是公开选聘专业人士参与听证。除首席听证员由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担任外,县政府公开面向社会选聘了6名法律专业人员担任听证员。6名人员中,2名为资深律师,另外4名均为从事执法工作10年以上、对行政执法有一定研究的业务骨干。听证员除参加听证外,参加复议案件的全过程审查。

所有复议听证案件,县政府要求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及法制股长参加听证。

老百姓一方质证的过程,也是学法、知法、自觉守法的过程,赢了官司赢得明白,输了官司输得服气。

2004年开始,保康县开始全面推行听证制度,并逐步走上了复议听证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2006418日《襄樊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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