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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赢民心——保康推行行政复议系列报道之三
作者:都正阳 黄佳祥 文章来源:襄樊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10
保康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对该县中医院未经周期检定的计量器具进行处罚时,因为少定两个字被法院判败诉,政府法制办把这一案例当做典型在全县进行了通报。为了让执法人员从败诉案中受到警示、吸取教训,该局把经验教训汇集成败诉曝光栏和警示录,长期作为教育执法人员的警示资料。同时,狠抓制度建设,积极开展整改,使执法人员素质逐步提高,执法行为不断规范,近年来查办了一批有影响的质量违法案件和消费者投诉案件,连续3年被评为省“行政执法工作先进单位”。保康县行政执法工作为什么频频出彩,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他们严格执行了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自实行责任追究制6年来,全县共有121人被追究执法责任,其中47人受经济处罚,13人“下课”。
凡是复议撤销的案件,县政府要求与行政诉讼败诉一样对待,严格按照有关文件实行责任倒查,剖析原因,举一反三。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对案件承办人实行错案曝光制。
3年前,县卫生防疫站一名执法人员在距县城100多里的乡下办案,发现当地某个体户违反食品卫生法,执法人员图省事,以防疫站的名义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并最终作出处罚决定。
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执法人员认为这是小问题,要求予以维持。但政府法制办敏锐地意识到,执法人员的程序观念如不加强,“小问题”很快会变成大问题。
案件被县政府撤销后,相关责任人都受到了处理。
对错案及责任人实行“一案一究”、“一人一究”,层层追究,对直接和相关责任人一视同仁,做到领导责任追究不含糊,法制股长责任追究不偏袒,执法人员责任追究不姑息。(2006年4月19日《襄樊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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