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保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文章正文

欢迎光临保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文章正文

保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同意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回复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1-9

                                       编号  0000

申请人

(单位)

 

你(单位)向我局提出的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经审查(申报材料与实际不符;申请单位中的人员不符合药品管理法第76条或第83条规定;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经营场所不符合要求;仓储条件不符合要求等),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第   条第   款),决定不同意你单位的变更申请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

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主送

 

抄送

 

 

       保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