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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0000号
申请人 (单位) 你(单位)向我局提出的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经审查(申报材料与实际不符;申请单位中的人员不符合药品管理法第76条或第83条规定;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经营场所不符合要求;仓储条件不符合要求等),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第 条第 款),决定不同意你单位的变更申请。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 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主送 抄送
申请人
(单位)
你(单位)向我局提出的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经审查(申报材料与实际不符;申请单位中的人员不符合药品管理法第76条或第83条规定;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经营场所不符合要求;仓储条件不符合要求等),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第 条第 款),决定不同意你单位的变更申请。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
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主送
抄送
保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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