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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保康县00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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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单位)向我局提出的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验收申请,按照《湖北省药品零售企业(含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验收标准》(或《湖北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含连锁门店)验收标准》)组织验收,判定为不合格,我局已下发《整改通知书》(鄂200XXXX号),要求你(单位)30日内完成整改,整改后经我局复验,XX项仍不合格,决定不予发证。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保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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