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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零售)检查验收标准
一、总则:
本标准共分三部分,9个否决项,14个打分项,总分为300分。第一部分:机构与人员100分,项目编号1.1-1.7;第二部分:设施与设备90分,项目编号2.1至2.10;第三部分:制度与管理110分,项目编号3.1至3.6。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内Ⅱ、Ⅲ类医疗器械零售企业(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零售企业除外)的审查,已取证企业的监督检查及换证审查。
新开办零售企业审查项目:1.1至1.7,2.1至2.8,3.1至3.2,3.4。
已取证企业的监督检查及换证审查项目为全部项目。
三、评分通则:
评分不宜量化的项目按评分通则打分。实得分等于每条规定满分乘以得分系数。得分系数及含义为:
1.0 全面达到规定要求;
0.8 执行较好但尚需改进;
0.6 基本达到要求;
0.2 按规定要求已开始起步,还未见成效;
0 尚未开展工作;
缺项的处理:凡减免审查的项目称为缺项,缺项不计分。
得分率:实际得分/应得分×100%
四、合格判定的标准:
(一) .本办法规定的审查项目分否决项(标注“*”的)和打分项,否决项全部合格且打分项每部分得分率不低于应得分的80%,判为“合格”,否则判“不合格”。
(二)对不易量化的否决项可按照评分通则的规定进行判定,得分系数<0.8的应判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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