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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北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20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湖北省境内申请医疗机构制剂的配制、调剂使用,以及进行相关的审批、检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制剂注册审定质量标准的发布。 省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对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州局)上报的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相关申报资料的接转;负责省直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及相关申请的受理、形式审查。 省局药品审评认证中心负责制剂注册相关申请的申报资料的综合技术审评;省直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现场考察、制剂注册产品的抽样。 市州局负责本辖区医疗机构制剂的监督管理;受省局委托,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的受理初审、现场考察、抽样工作。 第四条 省药品检验所负责新制剂质量标准(草案)技术复核及检验工作,负责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药品检验所(以下简称市州所)无相应检测条件已有标准制剂及相关注册检验工作。市州所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已有标准制剂及相关注册检验工作。 第五条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的现场考察及抽样应当按照《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及抽样程序与要求》进行。 第六条 医疗机构制剂的注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制剂注册的申请
第七条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包括新制剂申请、已有标准制剂申请、补充申请、再注册申请、调剂使用申请、中药制剂委托配制申请。 第八条 新制剂,指国家药品标准或医院制剂规范(含国家、省)未作规定且未曾在我省批准医疗机构配制、使用过的制剂。申请单位申报新制剂,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申请单位应当进行制剂的处方筛选、配制工艺、质量标准、药理、毒理学等临床前研究,并按申报制剂注册要求提供相应的临床前研究资料。 (二)中药新制剂原料中含有毒性药材或主要用于婴幼儿和孕妇的制剂,除按附件一提供资料外,还应提供药理、毒理学相关研究资料。 (三)申请单位如委托其他机构进行临床前研究或者进行单项试验、检测、样品的试制、配制等,应与受委托方签订合同,并对申报资料及研究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承担研究任务的机构,必须具有与受托研究项目相适应的人员、场所、仪器、设备和管理制度。供研究用试验动物、试剂和原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并应保证试验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 (四)申请单位完成临床前研究后,应按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收集资料,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临床研究申请,报送相关资料和申请表。 (五)申请单位获得《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批件》后,按设计的临床研究方案,在具有临床研究资质或二甲以上的医疗机构施行。受试例数应满足临床研究设计的要求,试验组例数不得少于60例,对照组例数不得少于30例。 申请单位进行临床研究,应当取得受试者知情同意书以及伦理委员会的同意,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实施。 (六)临床研究用的制剂,应在本单位制剂室配制。如本单位(仅指中药制剂配制单位)不具备配制条件,可委托持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制剂室或持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配制。受托方应具有配制相应剂型的资质。 申请单位对临床研究用的制剂质量负全部责任。制剂必须符合省局审定的质量标准的规定,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临床研究。 第九条 已有标准制剂,指已有国家药品标准、医院制剂规范(含国家、省)或我省已批准过的制剂。申请单位申报已有标准制剂,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申报单位应按附件一的要求报送相关资料,并填写《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表》,向相应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二)已有标准制剂注册,一般免做质量标准复核和临床研究。鼓励申报单位开展质量标准提高工作,提高后的标准由指定的药品检验所进行质量标准复核。 第十条 制剂补充申请,指已批准的制剂,变更原批准内容的注册申请。申请单位如变更剂型或给药途径,按新制剂注册申报,其它按补充申请申报。 申报单位获取制剂批准文号后,如需提出变更质量标准、规格、包装规格、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制剂说明书和包装标签、配制地点和委托配制单位等事项的,按附件二要求报送相关申报资料。 制剂品种转让,应提出补充申请。转让的品种必须是经省局注册、在临床上有五年的使用历史的品种。受让医疗机构必须持有该品种配制剂型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具备配制、检验条件,临床确实需要。医疗机构因机构调整或机构重组,成立分支机构或下属机构,其制剂可转让给分支机构或下属机构。 由同一法定代表人组成的两家或两家以上医疗联合体,其制剂可申请在医疗联合体内部间进行转让。制剂品种转让,应由受让医疗机构填写《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表》,按附件二提供资料,向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补充申请。经省局批准并核发《医疗机构制剂注册补充申请批件》后,方可进行制剂品种转让。 第十一条 再注册申请,指制剂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满后,需继续配制提出的注册申请。申请单位申报再注册,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申请人必须在制剂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再注册申请,并将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品种一览表及相关资料按制剂注册申报程序报送相应的受理部门。 (二)依据国家局《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再注册的制剂,省局不予批准再注册,并注销制剂的批准文号。 第十二条 中药制剂委托配制申请,指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可以申报注册中药制剂,但必须同时提出委托配制制剂的申请。申请单位申报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受委托单位仅限省内已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单位,并应具有配制中药制剂的相应剂型。 (二)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申请单位应按附件四提供资料,并填写《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申请表》,向相应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三)已取得《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批件》,需延期申请配制的,申请单位按附件五提供资料,并填写《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延期申请表》,按原申报程序提出申请。 (四)受托方在配制中药制剂时,应严格执行省局审定的处方、配制工艺、质量标准等,其包装标签、说明书、批准文号应与原批准的内容一致。所配制剂应全部返回委托方,不得截留使用。 (五)申请中药制剂委托配制的医疗机构(委托方),对委托配制的中药制剂配制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督管理,对委托配制的中药制剂质量负全部责任。 (六) 委托方应建立委托配制档案,内容应有委托配制的品种名称、委托配制批件号、规格、委托配制数量、配制日期、有效期,使用中质量投诉及不良反应情况;受托方的技术人员,房屋、设施、设备等生产条件和管理情况,以及质检机构检测设备、检测能力与水平等质量保证体系的变更、变化情况;配制及质量管理过程中执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或《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况,受托方质量检验情况。 (七) 受托方必须向委托方出具三批检验报告书,接受委托方对委托配制制剂进行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并按规定保存所有受托配制的文件和记录。 (八)《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批件》有效期不得超过该制剂批准证明文件载明的有效期。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委托配制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办理委托配制的延期手续。
第三章 调剂使用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制剂的调剂使用必须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20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省内医疗机构制剂的调剂使用,由使用单位(调入方)填写《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申请表》,按附件三提供资料,向所属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经省局批准并核发《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批件》后,方可调剂使用。 第十五条 省际之间医疗机构制剂的调剂使用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特殊制剂的调剂使用,应当由使用制剂的医疗机构(调入方)按附件三提供资料,向省局提出申请,并将调出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省局。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第十六条 调剂使用的品种范围仅限于经省局注册、且在临床使用3年以上的制剂。调剂使用期限不得超过调出方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有效期限。已调剂使用的制剂应在批准的有效期内使用。 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批件的有效期不超过12个月。批件有效期届满后,需继续调剂使用的,申请人应在批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按原申报程序重新申报。 第十七条 调入使用的医疗机构必须建立完整的制剂调剂使用记录,详细记录所调剂使用制剂的品种名称、规格、批号、数量、调剂日期、调入(调出)医疗机构名称及批件有效期和编号等信息。制剂调剂使用记录应保存两年备查,调剂方对调剂使用制剂的质量负责。
第四章 制剂注册的受理与审批
第十八条 省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和市州局收到医疗机构新制剂临床研究申请、已有标准制剂申请、补充申请、再注册申请、调剂使用申请、中药委托配制制剂申请后,在5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需要补充资料的,出具《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补正一次性告知书》。 不需现场考察和抽样检验的再注册、调剂使用以及不需样品检验的部分补充申请,负责受理申请的市州局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申报资料报送省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第十九条 省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对已受理的省直医疗机构和市州局上报的资料,在2日内转药品审评中心或者药品注册处进行技术评审和综合审核。(新制剂临床研究、省直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资料转药品审评中心,其它资料转药品注册处)。 第二十条 省局药品审评中心和市州局受理新制剂临床研究、已有标准制剂、补充申请、中药委托配制申请资料后,在10日内组织现场考察,抽取连续3个配制批号、3倍检验用量样品,按本细则第五条确定的检验机构职责要求,送指定的药检所进行检验。对考察合格者,填写现场考察报告及审查意见。 第二十一条 接到制剂质量标准复核或者检验通知书的药品检验所,应在40日内完成样品质量标准复核或者检验工作,出具标准复核意见或者检验报告书,报送抽样单位和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市州局收到省所标准复核意见报告书或者药检机构出具的制剂合格检验报告书后,应在5日内将申请资料、现场考察报告、标准复核意见、检验报告书及市局审查意见报送省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第二十三条 省局药品审评中心收到经省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转交的市州局上报的申报新制剂临床研究的资料后,在15日内组织专家对新制剂临床前研究资料、质量标准复核意见及检验报告书进行综合技术审评。 省局药品审评中心收到省药检所对省直医疗机构新制剂质量标准复核意见和检验报告书后,在20日内组织专家对新制剂临床前研究资料、质量标准复核意见及检验报告书进行综合技术审评。符合规定的,将临床申报资料及相关综合技术审评资料移交省局药品注册处。 第二十四条 申报单位取得省局核发的临床批件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临床试验,完成临床试验后,直接将临床研究总结资料报省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第二十五条 省局药品审评中心收到新制剂临床研究总结资料后,应在32日内组织专家对临床研究资料、质量标准复核意见及检验报告书进一步进行综合技术审评,审评合格后,出具审评后完整的制剂质量标准。 审评后,符合规定的,将申报资料、相关综合技术审评资料及审评后制剂质量标准(电子版)移交省局药品注册处。 第二十六条 省局药品注册处在10日内(不需现场考察和抽样检验的再注册、调剂使用申请以及不需样品检验的部分补充申请在申请之日起25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综合审核,符合规定的,报局领导审批。对审批通过的,自批准之日起8日内,按制剂注册申请分类核发注册批件,并发送到省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并公示审批结论,同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一)申请制剂临床研究的,核发《湖北省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批件》; (二)申请新制剂注册、已有标准制剂注册、再注册的,核发《湖北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同时发给制剂批准文号; (三)申请制剂补充注册的,核发《湖北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补充申请批件》; (四)申请制剂调剂使用的,核发《湖北省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批件》; (五)申请中药制剂委托配制的,核发《湖北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批件》。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制剂的说明书和包装标签由省局在审批制剂注册时一并予以核准备案。医疗机构印制的制剂说明书和包装标签应与备案内容一致。 制剂内外包装标签与说明书标注的内容必须一致。委托配制的制剂,应标明委托和受托双方单位名称和地址(受托方为配制地址)。
第二十八条 湖北省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格式为:鄂药制字H(Z)+4位年号+4位流水号。H¬—化学制剂,Z—中药制剂。 第二十九条 省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收到注册申请批件后,上网公示,并及时向申请人发送。 第三十条 对不符合注册规定的,由省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向申请人发出不予注册的通知,属于再注册申请的,注销原制剂批准文号,并向申请人书面告知理由及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需要补充试验或者完善资料的,应当在60日内完成对有关试验或者资料的补充和完善,并报送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自行撤回或者被退审的制剂注册申请,申请人需要重新申报的,在对有关试验或者资料进行补充和完善后,应当按照原程序申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制剂注册申请批准后发生专利或权属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解决。 专利权人或权属人可以依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最终裁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构成侵权的生效判决,向省局申请注销侵权人的制剂批准文号。省局据此注销侵权人的制剂批准证明文件。 第三十三条 配制和使用制剂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执行制剂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发生制剂不良反应时,应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报告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被吊销或者过期失效,其取得的相应制剂批准文号自行废止,但允许委托配制的中药制剂批准文号除外。 第三十五条市(州)、县(区)局负责辖区内委托配制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委托配制档案,结合辖区内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制订检查方案,明确检查标准,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情况,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每次检查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并实施追踪检查。如有必要,可进行监督抽验。 监督检查内容应包括:委托配制的品种、批次、规格、数量;质量检验情况;使用中质量投诉及不良反应情况;受托方的技术人员,房屋、设施、设备等生产条件和管理情况,以及质检机构检测设备、检测能力与水平等质量保证体系的变更、变化情况;配制及质量管理过程中执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或《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根据本细则接受委托的市州局,应当在委托事项和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行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级局或其他部门再行委托。 第三十七条 依据本细则具体承担有关许可、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有违规行为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接受委托的市州局,在实施相应许可行为的过程中,违反《办法》和本细则的行政行为,省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局决定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湖北省制剂注册审定标准,是指医疗机构自拟制剂质量指标、检验方法、配制操作工艺后,经指定的药品检验所对所报制剂质量标准设定项目及指标的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实验室检验复核后,由省局药品审评认证中心综合技术审评、省局发布给申请人,必须按照执行的特定注册质量标准。 第四十条 本细则中的“医院”类别,是指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项下(一)(二)(十)所包含的医院类别。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中规定的工作时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湖北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鄂食药监文[2006]61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 一、 申请分类 新制剂临床研究 新制剂注册 已有标准的制剂 二、 申报资料项目 (一)、申报资料项目 1.制剂名称及命名依据。 2.立题目的以及该品种的市场供应情况。 3.证明性文件。 4.标签及说明书设计样稿。 5.处方组成、来源、理论依据以及使用背景情况。 6.配制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7.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8.制剂的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 9.制剂的稳定性试验资料。 10.三批样品的自检报告书。 11.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 12.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13.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4.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5.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6.临床研究方案。 17.临床研究总结。 (二)说明 1.资料项目3证明性文件包括: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 (2)医疗机构制剂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的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3)提供化学原料药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包括:原料药的批准证明性文件、销售发票、检验报告书、药品标准等资料复印件; (4)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5)《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批件》复印件。 (6)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申请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双方签订的委托配制合同、制剂配制单位《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2.中药制剂的功能主治的表述必须使用中医术语、中医病名。 3.中药制剂应当与国家药品标准收载的品种进行比较,内容包括: (1)处方组成; (2)理法特色; (3)功能主治。 4.资料项目10样品的自检报告书,是指由医疗机构对制剂进行检验并出具的检验报告书。报送临床研究前资料时应提供连续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申请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者,应当提供受委托配制单位出具的连续3批制剂样品的自检报告。 5.根据中医药理论组方,利用传统工艺配制(即制剂配制过程没有使原组方中治疗疾病的物质基础发生变化的),且该处方在本医疗机构具有5年以上(含5年)使用历史的中药制剂,可免报资料项13、15、16、17。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需报送资料项目15: (1)处方组成含有法定标准中标识有毒性及现代毒理学证明有毒性的药材; (2)处方组成含有十八反、十九畏配伍禁忌; (3)处方中的药味用量超过药品标准规定的。 6.申请配制的化学制剂属已有同品种获得制剂批准文号的,可以免报资料项目13-17。 7.新制剂临床研究、新制剂注册、已有标准制剂申报资料的要求详见附件一,制剂的补充申请事项及申报资料的要求详见附件二。 8.报送临床研究总结资料,应同时报送按复核后的质量标准所作的连续3批自检报告书。 9.申报资料须打印,A4纸张,一式二套(原件)(省局一套、市局存档一套)。(另:申报单位应根据省局药品审评认证中心聘请专家人数准备相应份数的申报资料,以供专家评审。)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报材料项目表
注 册事项 申报资料项目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新制剂临床 研 究 + + + + + + + + + + + + + + + + - 新制剂 + + + + + + + + + + + + + + + + + 已有标准的制剂 + + + + + + + + + + + + - - - - -
附件二: 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 一、补充申请分类 (一) 变更制剂名称 (二) 变更制剂规格 (三) 增加新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 (四) 变更制剂处方中己有药用要求的辅料 (五) 变更制剂配制工艺 (六) 变更制剂有效期 (七) 变更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 (八) 变更制剂包装、标签样稿 (九) 根据国家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修改制剂说明书内容 (十) 补充完善制剂说明书安全性内容 (十一) 变更委托配制单位 (十二) 变更制剂配制地点 (十三) 变更制剂质量标准 (十四) 变更用法用量 (十五) 变更制剂包装规格 (十六) 变更医疗机构名称 (十七) 简单改制剂剂型、工艺无质的变化 (十八) 变更制剂外观,但不改变制剂标准 (十九) 制剂品种转让 (二十) 变更中药、化学药组成的制剂处方 (二十一) 其它
二、补充申请申报资料项目及说明 1.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主要是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本制剂各种批准文件及附件。 2.证明性文件: 申请人应当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委托配制双方签订的委托配制合同、制剂配制单位《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3.修订的制剂说明书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4.修订的制剂包装标签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5.配制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6.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7.制剂的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 8.制剂的稳定性试验资料。 9.三批样品的自检报告书。 10.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 11.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12.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3.毒理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14.临床试验资料。 15.支持该项变更的安全性研究资料及文献。
三、申报资料项目表 注 册 事 项 申报资料项目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⒈变更制剂名称 + + + + - - - - - - - - - - - ⒉变更制剂规格 + + + + + + + + + - - - - - - 3.增加新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 + + + + - - - - - - - - + + - ⒋变更制剂处方中己有药用要求的辅料 + + *1 *1 + + + + + - - - - - - ⒌变更制剂配制工艺 + + *1 *1 + + + + + - - + + + - ⒍变更制剂有效期 + + + + - - - + + - - - - - - ⒎变更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 + + *1 *1 - - - + + - + - - - - ⒏修改制剂包装、标签样稿 + + - + - - - - - - - - - - - ⒐根据国家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修改制剂说明书内容 + + + + - - - - - - - - - - - 10.补充完善制剂说明书安全性内容 + + + + - - - - + - - - *2 *3 + ⒒变更委托配制单位 + + + + - - - - + - - - - - - ⒓变更制剂配制地点 + + + + - - - - + - - - - - - ⒔变更制剂质量标准 + + *1 *1 + - + - + - - - - - - ⒕变更用法用量 + + + + - - - - - - - - - - + ⒖变更包装规格 + + + + - - - - + - - - - - - ⒗变更医疗机构名称 + + + + - - - - - - - - - - - 17.简单改剂型、工艺无质的变化 + + + + + + + + + - - + - - - 18.变更制剂外观、但不改变制剂标准 + + + + + + + + + + + + - + - 19.制剂品种转让 + + + + - - - - + - - - - - - 20、变更中药、化学药组成的复方制剂处方 + + + + + + + + + + 21其它 根据申报项目要求,提供相应的申报资料 注:⒈如有修改的应当提供。 ⒉可提供毒理研究的试验资料或者文献资料。 3.可提供文献资料。 四、注册事项说明及有关要求: ⒈注册事项:第二项 变更制剂规格,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所申请的规格应当符合科学、合理、必要的原则,所申请的规格应当根据制剂用法用量合理确定。 2.注册事项:第三项,增加新的功能主治或适应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增加功能主治或适应症,其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毒理试验(急毒、长毒)资料及文献资料和临床试验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进行: (1)增加新的功能主治或适应症,用药周期和服用剂量均不变者,应当提供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和至少60例临床试验资料。 (2)增加已有国内同品种使用的功能主治或者适应症者,免报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毒理试验(急毒、长毒)资料及文献资料和临床试验资料。 3.注册事项:第五项,变更制剂的配制工艺,其配制工艺的改变不应导致药用物质基础的改变。中药如有改变药用物质基础的,应当提供药学、药理毒理和不得少于60对临床试验等方面的对比试验研究资料。 4.注册事项:第九项,根据国家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修改制剂说明书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是指根据国家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专项要求,对制剂说明书的某些项目进行修改,如不良反应、禁忌症、注意事项等。除有专门规定或要求外,不包括修改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规格等项目。 5.注册事项:第十项,补充完善制剂说明书的安全性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仅可增加不良反应、禁忌症、注意事项的范围,对药理毒理、药代动力学项目补充新的资料。不包括对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项目增加使用范围。 6.注册事项:第十二项,变更制剂配制地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原址改造、增建或异地新建 7.注册事项:第十四项,变更用法用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变更用法用量,应当提供支持该项改变的安全性研究资料或文献资料,必要时应进行临床试验。 8.注册事项:第十五项,变更制剂的包装规格,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制剂包装规格应当经济、方便。有使用疗程的制剂,其包装规格一般应当根据该制剂使用疗程确定。 9.注册事项:第十六项,变更医疗机构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是指医疗机构经批准变更《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名称以后,申请将其已注册制剂品种的医疗机构名称作相应变更。 10.申报注册事项1-7、11-13、17,必须对3个批号制剂进行注册检验。 11.申报资料须打印,A4纸张,一式二套(原件)。同时还应提供全套资料(证明性文件和文献资料除外)的电子文档(word文档)1份。 12.申报资料中每一份项目资料之间应加封页隔离。封页上注明制剂名称、资料名称、试验单位名称、试验负责人、试验完成人、试验起止日期、申请人名称(盖章),左上角注明该分项资料编号。
附件三: 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申报资料项目 1.制剂调出和调入双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调出方《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经批准委托配制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应当提供制剂配制单位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2.拟调出制剂的《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复印件; 3.调剂双方签署的合同; 4.拟调出制剂的理由、期限、数量和范围; 5.拟调出制剂的质量标准、说明书和标签; 6.调出方出具的拟调出制剂样品的自检报告; 7.调剂双方分属不同省份的,由调入方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上报,同时须附调出方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附件四 医疗机构申请中药委托配制申报资料项目
(一)《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申请表》; (二)委托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受托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 (三)委托配制合同; (四)受托方所在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对受托方技术人员、厂房(制剂室)、设施、设备等生产条件和能力,以及质检机构、检测设备等质量保证体系的考核意见。
附件五 医疗机构申请中药延期委托配制申报资料项目
(一)委托方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受托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 (三)前次批准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批件》; (四)前次委托配制期间,配制及制剂质量情况的总结; (五)与前次《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批件》发生变化的证明文件。
附件六: 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申报资料项目 1.证明性文件。 (1)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变更的文件; (2)《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经批准委托配制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应当提供制剂配制单位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2.3年内制剂临床使用情况及不良反应情况总结; 3.提供制剂处方、工艺、标准; 4.制剂所用原料药的来源。
附件七: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有关的申请表、批件及现场考察表等格式 1、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表 2、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补充申请表 3、 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申请表 4、 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品种一览表 5、 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申请表 6、 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申请表 7、 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延期申请表 8、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事项申报资料接收凭证 9、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补正一次性告知书 10、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 11、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12、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送签件 13、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批件 14、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 15、医疗机构制剂注册补充申请批件 16、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续展批件 17、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批件。 18、医构制剂调剂使用品种目录一览表 19、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存档备查记录表 20、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检验抽样单 21、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检验通知书 22、医疗机构制剂现场考察报告表 23、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检验样品封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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