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VBSCRIPT" CODEPAGE="936"%> 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政策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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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政策明确
 
作者:地税局    项目来源:地税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12-25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1年第51号公告明确: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该规定自201110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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